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占地 |
郭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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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罚字〔2025〕GT13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
郭岩未经批准,于2024年8月份开始擅自改变依汶镇葛庄村一般商品林未成林造林地(IV级)925平方米(合1.39亩)用途和非法占用依汶镇葛庄村集体土地15平方米(合0.02亩)建设勘测定界图范围内厂房及硬化地面等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 |
罚款;其他-拆除;其他-没收 |
1.限六个月内自行拆除非法改变一般商品林未成林造林(IV级)925平方米用途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020年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规划恢复范围);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依汶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规划没收范围);3.对其擅自改变一般商品林未成林造林地(IV级)用途925平方米,按照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植被费用25222元1倍标准,处以25222元(大写:贰万伍仟贰佰贰拾贰元)人民币罚款;对其非法占用建设用地15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500元标准处以7500元(大写:柒仟伍佰元)人民币罚款。罚款共计32722元(大写:叁万贰仟柒佰贰拾贰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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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11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