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hbj1/2025-0000140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5-12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沂南)罚〔2025〕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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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南)罚〔2025〕2号 当事人名称:沂南县昌发食品有限公司 2025年2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25年2月17日,山东省临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认定报告》(临环自监字[2025]0018号),报告显示,你单位2025年2月15日外排废水氨氮日均值为6.41mg/L,超标0.28倍,总磷日均值为0.307mg/L,超标0.02倍,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认定报告》(临环自监字[2025]0018号),制作时间:2025年2月17日,提供单位:山东省临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证明内容:你单位2025年2月15日外排废水氨氮和总磷浓度超标。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2月20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2025年2月15日外排废水氨氮和总磷浓度超标,2025年2月16日外排废水已达标,2月20日正在生产。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2月20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2025年2月15日外排废水氨氮和总磷浓度超标。 4、证据名称:沂南县昌发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尹永昌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2月20日,提供单位:沂南县昌发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为尹永昌。 5、证据名称:许立媛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2月20日,提供单位:沂南县昌发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授权委托人许立媛的身份证明。 6、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5年2月20日,提供单位:沂南县昌发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授权许立媛接受执法调查。 7、证据名称:沂南县昌发食品有限公司环评备案意见,提取时间:2025年2月20日,提供单位:沂南县昌发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建设项目环保手续齐全。 8、证据名称:沂南县昌发食品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第0、1、17、18、19页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2月20日,提供单位:沂南县昌发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已办理排污许可证,为重点管理,废水排放去向苏村西河,为Ⅳ类水体。 9、证据名称:刘田雨、高彭彭执法证影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2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0、证据名称: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制作时间:2025年2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当事人的文书接收地址和方式。 11、证据名称:临沂市环境监测监控系统V6.1在线数据截图,制作时间:2025年2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2025年2月15日氨氮日均值6.41mg/L,总磷日均值0.307mg/L,流量468立方米,2025年2月16日日均值均达标。。 12、证据名称:天眼查网站截图,制作时间:2025年2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查询沂南县昌发食品有限公司属于小微企业。 13、证据名称: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网截图、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制作时间:2025年2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沂南县昌发食品有限公司企业环境信用等级为黄色,该企业2024年4月3日因超过水污染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被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处罚过一次,2024年7月16日因超标排放污染物不足0.1倍被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下达不予处罚决定书。 14、证据名称: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法律条文情况说明,制作时间:2025年2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拟罚款额计算过程。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南)罚告〔2025〕2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水污染防治类第5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各裁量因子:排污超标状况为0.28倍,裁量等级为1;水日排放量为468m³,裁量等级为3;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超标因子为2个,裁量等级为3;排放去向为Ⅳ类水体,裁量等级为2。各修正因素分别为: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为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两年内违法次数3次,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及时告知我局代开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兰山区、沂南县、沂水县、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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