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hbj1/2025-0000141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4-05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沂南)罚〔2025〕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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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南)罚〔2025〕3号 当事人名称:沂南县殡仪馆 2024年9月13日、2025年2月17日、2025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9月13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委托苏州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的焚烧炉废气进行采样,2024年9月20日至2024年10月7日对9月13日采样废气进行了检测,经检测,二噁英类总量平均值为0.74ngTEQ/m3,超过《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801-2015》二噁英类排放标准(0.5ngTEQ/m3)0.48倍,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9月13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县分局,证明内容: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委托苏州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沂南县殡仪馆的焚烧炉废气进行采样。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2月17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县分局,证明内容:沂南县殡仪馆焚烧炉排气筒二噁英超标排放的违法事实。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2月17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县分局,证明内容:沂南县殡仪馆焚烧炉排气筒二噁英超标排放的违法事实。 4.证据名称: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30370051139CR1)1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沂南县殡仪馆焚烧炉排气筒二噁英超标排放的违法事实。 5.证据名称:二噁英焚烧炉废气采样原始记录表1份、采样委托单1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2024年9月13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委托苏州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沂南县殡仪馆的焚烧炉废气进行采样。 6.证据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朱春太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批复复印件、验收意见复印、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2月17日,提供单位:沂南县殡仪馆,证明内容:沂南县殡仪馆为合法单位,建设项目已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朱春太为法定代表人。 7.证据名称:爱企查网页截图、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网页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5年2月17日,提取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沂南县殡仪馆企业规模及受处罚情况。 8.证据名称:刘田雨、高元坤执法证影印件1份,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9.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2月27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县分局,证明内容: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委沂南县分局托山东微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沂南县殡仪馆的5#焚烧炉废气进行采样检测。 10.证据名称: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JNA-j-36-25020044-01-JC-01)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1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县分局,证明内容:沂南县殡仪馆二噁英超达标排放。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20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南)罚告〔2025〕3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进行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视为已放弃以上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各裁量因子:排污超标状况为超标不足0.5倍,裁量等级为1;企业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小时烟气流量裁量等级为1;废气类别为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裁量等级为5;超标因子数量1个,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为一般期间,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1;补救措施为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经爱企查网查询沂南县殡仪馆,该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为2年内1次,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经修正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壹拾伍万零陆佰贰拾伍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及时告知我局代开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沂南县、沂水县、莒南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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