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hbj1/2025-0000150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9-28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沂南)罚〔2025〕14号 | ||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南)罚〔2025〕14号 当事人名称:临沂钰海禽业有限公司 2025年7月3日,我局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检查组移交的问题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环评文件要求将锅炉软水制备废水和锅炉排污水收集至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实际经管道排入雨水渠道。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份,制作时间:2025年7月3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未按照环评文件要求将锅炉软水制备废水和锅炉排污水收集至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实际经管道排入雨水渠道。 2、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7月3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承认未按照环评文件要求将锅炉软水制备废水和锅炉排污水收集至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实际经管道排入雨水渠道的违法事实。 3、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1份、高宝海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3日,提供单位:临沂钰海禽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委托总经理高宝海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及高宝海的身份证明。 4、证据名称:变更建设单位名称的说明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3日,提供单位:临沂钰海禽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变更名称的情况说明。 5、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影印件、张建升身份证影印件、环评批复复印件、验收意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3日,提供单位:临沂钰海禽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取得相关环保手续,张建升为法定代表人。 6、证据名称:环评文件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3日,提供单位:临沂钰海禽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环评文件对锅炉软水制备废水和锅炉排污水处理要求。 7、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制作时间:2025年7月11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已完成整改,将锅炉软水制备废水和锅炉排污水收集至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 8、证据名称: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网站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3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微企业。 9、证据名称: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网站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3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近两年受处罚次数。 10、证据名称:《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9页、第20页、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智慧监管系统截图1份,制作时间:2025年7月1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拟处罚款额计算过程。 11、证据名称:高玉鹏、李文强执法证影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7月3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南)罚告〔2025〕14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一)建设项目管理类第7项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各裁量因素分别为:违法事实为项目配套的环保辅助对策措施未按要求建设,裁量等级为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裁量等级为3;项目建设情况为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裁量等级为5;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各修正因素分别为: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1;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为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为-2。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及时告知我局代开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兰山区、沂南县、沂水县、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5日 |
| 【下载Word】 【下载PDF】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
主办:沂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mail:ynxzfwz@ly.shandong.cn 中文域名:沂南县人民政府.政务
网站标识码:3713210015 鲁ICP备05028929号
鲁公网安备37132102371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