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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gzfj/2025-0000088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25-10-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5年10月29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事项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非法改变林地用途

胡玉富


沂综执法罚字〔2025〕GT1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胡玉富未经批准,擅自于2025年10月份开始非法改变铜井镇龙泉村西北重点公益林(Ⅲ级)林地用途604平方米(合0.9亩),该地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合计12080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罚款;其他-恢复。

1、限6个月内恢复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沂南县林地审核审批“一张图”局部图”恢复范围);2、对其非法改变用途的重点公益林(Ⅲ级)林地用途604平方米,按照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标准处以12080元(大写:壹万贰仟零捌拾元)人民币罚款。


2025/10/29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非法开采

刘本德


沂综执法罚字〔2025〕GT1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三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2012年1月13日第二次修正)第十条。

刘本德未经批准,擅自于2025年5月份开始在双堠镇泉子崖村东开采建设用砂388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三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2012年1月13日第二次修正)第十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2012年1月13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发布)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17460元(大写:壹万柒仟肆佰陆拾元)人民币,并按照违法所得50%标准处以8730元(大写:捌仟柒佰叁拾元)人民币罚款。罚没款共计26190元(大写:贰万陆仟壹佰玖拾元)人民币。


2025/10/29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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