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改变林地用途 |
胡玉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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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罚字〔2025〕GT16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胡玉富未经批准,擅自于2025年10月份开始非法改变铜井镇龙泉村西北重点公益林(Ⅲ级)林地用途604平方米(合0.9亩),该地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合计12080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其他-恢复。 |
1、限6个月内恢复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沂南县林地审核审批“一张图”局部图”恢复范围);2、对其非法改变用途的重点公益林(Ⅲ级)林地用途604平方米,按照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标准处以12080元(大写:壹万贰仟零捌拾元)人民币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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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9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非法开采 |
刘本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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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罚字〔2025〕GT13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三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2012年1月13日第二次修正)第十条。 |
刘本德未经批准,擅自于2025年5月份开始在双堠镇泉子崖村东开采建设用砂388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三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2012年1月13日第二次修正)第十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2012年1月13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发布)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17460元(大写:壹万柒仟肆佰陆拾元)人民币,并按照违法所得50%标准处以8730元(大写:捌仟柒佰叁拾元)人民币罚款。罚没款共计26190元(大写:贰万陆仟壹佰玖拾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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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9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