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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rsj1/2025-0000096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5-12-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临沂市金来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沂人社监罚字〔2025〕120802号)

临沂市金来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沂南县铜井镇西南村 法定代表人:王金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MACAT2U7X7

经查,你单位拖欠白萍萍等15名职工2025年6月至11月份工资,总计267878元,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沂人社监令字〔2025〕75号),2025年12月1日又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沂人社监告字〔2025〕120102号)但是截止现在,你单位仍未按我局限期改正指令书和事先告知书要求结清员工工资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以上情况有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交的工资汇总表、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资”之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企业违反规定,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3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属于工资、社保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1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向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并到中国建设银行沂南县支行(沂南县城永兴路)缴纳,账号为:37001828001050002770。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沂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沂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峰 夏宗恒 

联系电话:0539-3222481

联系地址:沂南县历山路1012号

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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