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hbj1/2026-00029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4-09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沂南)罚〔2026〕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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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南)罚〔2026〕2号 当事人名称:沂南县银泉页岩砖厂 2026年1月9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措施,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26年1月4日临沂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临沂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升级的通知》,自2026年1月4日12时启动重污染天气二级应急响应,橙色预警,预警于2026年1月8日12时解除。执法人员调阅临沂市环境监测监控平台,显示你单位在线监控数据2026年1月4日12时至2026年1月8日与正常生产时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及排放量无明显变化。你单位承认在2026年1月4日至2026年1月6日正常生产,1月7号之后主动停产,到1月8日13时重污染天气解除后又恢复生产。你单位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1月9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2、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1月9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3份,制作时间:2026年1月9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4、证据名称:临沂市环境监测监控系统在线截图7张,制作时间2026年1月9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5、证据名称:沂南县银泉页岩砖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9日,提供单位:沂南县银泉页岩砖厂,证明内容:沂南县银泉页岩砖厂为合法单位、张照可为法定代表人、建设项目已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6、证据名称:沂南县银泉页岩砖厂排污许可证第11页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9日,提供单位:沂南县银泉页岩砖厂,证明内容:排污许可证要求该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和重大活动保障期间,落实方案要求的减排措施。 7、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1份、张停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9日,提供单位:沂南县银泉页岩砖厂,证明内容:你单位授权张停接受执法人员调查。 8、证据名称: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制作时间:2026年1月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当事人的文书接收地址和方式。 9、证据名称:周连强、郑承达执法证影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1月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0、证据名称:固定源应急减排清单1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公示牌1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微信群通知2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接收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通知,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措施。 11、证据名称:《关于临沂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升级的通知》1份、《关于解除临沂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终止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临沂市于2026年1月4日上午12时至1月8日启动重污染天气二级应急响应。 12、证据名称:2025年第四季度比对报告1份、在线监测设备调试报告数据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9日,提供单位:沂南县银泉页岩砖厂,证明内容:你单位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在线监测数据有效。 13、证据名称: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属于小微企业。 14、证据名称: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截图1份,制作时间:2026年1月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近两年内违法次数。 15、证据名称: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智慧监管系统罚款计算截图,制作时间:2026年1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拟罚款额计算过程。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放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南)罚告〔2026〕2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鲁环发[2022] 13号)中专项处罚裁量(二)排污许可管理类第5项、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各裁量因素分别为:违法事实为未完全落实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措施,裁量等级为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类,裁量等级为3;排放污染物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各修正因素分别为: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配合调查情况为当事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企业规模为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为-2。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及时告知我局代开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兰山区、沂水县、莒南县、沂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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