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hbj1/2026-00030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2-18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沂南)罚〔2026〕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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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南)罚〔2026〕3号 当事人名称:沂南县华宇食品有限公司 2026年1月15日根据沂南县人民检察院线索移交函(沂南检刑侦反接〔2025〕116号),我局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以下违法行为: 2024年4月6日、2026年2月2日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单位利用水泵加管道将观察池内连接至铜井镇大张庄村污水管网,排污口未排水,排水渠内有积水,水质目测清澈,排污渠道下游排水口用毡布包裹砖块堵塞。该渠道中段安装在线设备采样探头、流量计,在线设备正常取水测样、流量计正常工作。流量计为超声波流量计,计算原理通过液位高度计算,渠道内存在积存水,导致流量计正常计算排水量,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4月6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利用水泵将观察池内废水抽至铜井镇大张庄村的污水管网内,绕开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设备进行排污,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4月6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利用水泵将观察池内废水抽至铜井镇大张庄村的污水管网内,绕开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设备进行排污,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6份,制作时间:2024年4月6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4、证据名称:沂南县华宇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4月6日,提供单位:沂南县华宇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沂南县华宇食品有限公司为合法单位、刘克祥为法定代表人、建设项目已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5、证据名称: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表1份(临环(沂南)立字[2024]37号),制作时间:2024年4月6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6、证据名称: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临环(沂南)责改字[2024]0408502号),制作时间:2024年4月8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7、证据名称: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污染物排放设施、设备查封、扣押审批单1份(临环(沂南)封扣审[2024]第1号),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临环(沂南)查(扣)字[2024]1号)1份,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清单1份,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制作时间:2024年4月8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屠宰生产线予以查封。 8、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4月9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处理完的废水通过管道排入污水管网。 9、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现场证据照片2份,制作时间:2024年4月29日、4月30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 10、证据名称: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解除查封审批单1份(临环(沂南)解封审[]2024第1号),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解除查封决定书1份(临环(沂南)解查(扣)字[2024]1号),制作时间:2024年5月1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依法决定解除查封屠宰生产线 11、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1份、刘政大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5月2日,提供单位:沂南县华宇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授权刘政大接受执法人员调查。 12、证据名称: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县分局移送涉嫌环境违法案件审批表1份(临环(沂南)案移[2024]5号)、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县分局案件移送函1份(临环(沂南)违移[2024]5号),制作时间:2024年4月1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县分局,证明内容:该案移送沂南县公安局。 13、证据名称:受案回执1份、立案告知书1份、沂南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1份(沂南公(食药环)立字[2024]468号),制作时间:2024年4月29日,提供单位:沂南县公安局,证明内容:沂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14、证据名称: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制作时间:2024年4月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当事人的文书接收地址和方式。 15、证据名称:询问笔录9份,制作时间:2024年7月17日-30日,提供单位:沂南县公安局,证明内容:公安机关对你单位违法行为进一步调查。 16、证据名称:沂南县人民检察院线索移交函1份(沂南检行刑反接[2025]116号),制作时间:2026年1月7日,提供单位:沂南县人民检察院,证明内容:你单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17、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2月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涉嫌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18、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2月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涉嫌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19、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6年2月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涉嫌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0、证据名称:王鹏、李家宝执法证影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4月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21、证据名称:刘田雨、郑承达执法证影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2月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22、证据名称: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6年2月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属于小微企业。 23、证据名称: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截图1份,制作时间:2026年2月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近两年内违法次数。 24、证据名称: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法律条文情况说明,制作时间:2026年2月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罚款额计算过程。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南)罚告〔2026〕3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鲁环发[2022] 13号)中专项处罚裁量(四)水污染防治类第3项、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各裁量因素分别为:违法事实为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裁量等级为1;监测数据误差或有效传输率,不予考虑;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1。各修正因素分别为: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1;补救措施为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配合调查情况为当事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为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为-2。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及时告知我局代开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兰山区、沂南县、沂水县、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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