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应急管理局2026年1月行政处罚决定(鲁临沂应急罚〔2025〕66号-〔2026〕3号)
| 序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违法行为 | 处置依据 | 处置类型 | 处置时间 | 处置结果 | 违法类别 | 执法部门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 1 | 山东恒隆机械有限公司 | 1.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19号第A档 | 罚款 | 2026/1/8 | 罚款壹万元(¥10000)整 | 综合类 | 沂南县应急管理局 | (鲁临沂) 应急罚〔2025〕66号 |
| 2 | 沂南县阳都矿业有限公司 | 1.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22号第A档 | 罚款 | 2026/1/8 |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 | 综合类 | 沂南县应急管理局 | (鲁临沂) 应急罚〔2025〕69号 |
| 3 | 临沂甜福记食品有限公司 | 1.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93号第A档 | 罚款 | 2026/1/12 | 罚款伍仟元(¥5000)整 | 教育培训类 | 沂南县应急管理局 | (鲁临沂) 应急罚〔2025〕70号 |
| 4 | 沂南县春天制衣厂 | 1.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93号第A档 | 罚款 | 2026/1/12 | 罚款伍仟元(¥5000)整 | 教育培训类 | 沂南县应急管理局 | (鲁临沂) 应急罚 〔2026〕5 号 |
| 5 | 临沂佳美纺织有限公司 | 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123号第A档 | 罚款 | 2026/1/12 | 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罚款 | 应急管理类 | 沂南县应急管理局 | (鲁临沂) 应急罚 〔2026〕 10 号 |
| 6 | 临沂市卫虎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 1.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的,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19号第A档、第18号第A档 | 罚款 | 2026/1/13 | 1.罚款壹万元整;2.罚款壹万元整,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款贰万元(¥20000)整 | 综合类,综合类 | 沂南县应急管理局 | (鲁临沂) 应急罚 〔2026〕1 号 |
| 7 | 沂南县环宇加油站 | 1.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19号第A档 | 罚款 | 2026/1/13 | 罚款壹万元(¥10000)整 | 综合类 | 沂南县应急管理局 | (鲁临沂) 应急罚 〔2026〕 3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