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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jj1/2026-00028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沂南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6-03-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沂南县应急管理局2026年3月行政处罚决定(鲁临沂应急罚〔2026〕28号、32号)

沂南县应急管理局2026年3月行政处罚决定(鲁临沂应急罚〔2026〕28号、32号)

序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违法行为处置依据处置类型处置时间处置结果违法类别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1山东钰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18号第A档罚款2026/3/16罚款壹万元(¥10000)整综合类沂南县应急管理局(鲁临沂) 应急罚 〔2026〕 32 号
2临沂大博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的,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19号第A档、第18号第A档罚款2026/3/191.罚款壹万元整;2.罚款壹万元整,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款贰万元(¥20000)整综合类,综合类沂南县应急管理局(鲁临沂) 应急罚 〔2026〕 2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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