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地 | 孙太相 |
| 沂综执法罚字〔2026〕GT20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 | 孙太相未经批准,于2005年3月份开始非法占用铜井镇新王沟东村、单家庄村集体土地2639平方米(合3.95亩)建设(孙太相勘测定界图范围内)房屋及硬化地面等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发布)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违法事实及情节,适用《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违法行为档次。 | 罚款;其他-拆除。 | 1、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63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沂南县铜井镇国土空间规划图(2021-2035年)规划拆除范围);2、对其非法占用旱地2639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30元标准处以79170元(大写:柒万玖仟壹佰柒拾元)人民币罚款。 |
| 2026/6/16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非法占地 | 刘燕 |
| 沂综执法罚字〔2026〕GT20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 | 刘燕未经批准,于2019年7月份开始非法占用铜井镇单家庄村集体土地1381平方米(合2.07亩)建设(刘燕勘测定界图范围内)房屋及硬化地面等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违法事实及情节,适用《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违法行为档次。 | 罚款;其他-没收。 |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38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沂南县铜井镇国土空间规划图(2021-2035年)规划没收范围);2、对其非法占用水浇地5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30元标准处以150元(大写:壹佰伍拾元)人民币罚款;对其非法占用设施农用地1376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25元标准处以34400元(大写:叁万肆仟肆佰元)人民币罚款。罚没款共计34550元(大写:叁万肆仟伍佰伍拾元)人民币。 |
| 2026/6/16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