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地 | 刘洪亮 |
| 沂综执法罚字〔2026〕GT20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 | 刘洪亮未经批准,于2024年8月份开始非法占用铜井镇新王沟前村集体土地1136平方米(合1.7亩)建设(刘洪亮勘测定界图范围内)钢结构大棚及硬化地面等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违法事实及情节,适用《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严重”违法行为档次。 | 罚款;其他-拆除。 | 1、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13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沂南县铜井镇国土空间规划图(2021-2035年)规划拆除范围);2、对其非法占用公路用地9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200元标准处以1800元(大写:壹仟捌佰元)人民币罚款;对其非法占用乔木林地186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600元标准处以111600元(大写:壹拾壹万壹仟陆佰元)人民币罚款;对其非法占用设施农用地940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600元标准处以564000元(大写:伍拾陆万肆仟元)人民币罚款;对其非法占用水浇地1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处以1000元(大写:壹仟元)人民币罚款。罚没款共计678400元(大写:陆拾柒万捌仟肆佰元)人民币。。 |
| 2026/7/6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非法占地 | 刘伟元 |
| 沂综执法罚字〔2026〕GT22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 | 刘伟元未经批准,于2009年6月份开始非法占用铜井镇金良水一组、朝阳村二组村集体土地356平方米(合0.53亩)建设(刘伟元勘测定界图范围内)钢结构大棚等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发布)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违法事实及情节,适用《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违法行为档次。 | 罚款;其他-拆除。 | 1、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5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沂南县铜井镇国土空间规划图(2021-2035年)规划拆除范围);2、对其非法占用水浇地356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30元标准处以10680元(大写:壹万零陆佰捌拾元)人民币罚款。 |
| 2026/7/8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