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地 | 孙太杰 |
| 沂综执法罚字〔2026〕GT2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 | 孙太杰未经批准,于2014年10月份开始非法占用铜井镇新王沟东村、新王后村一组村集体土地4162平方米(合6.24亩)建设(孙太杰勘测定界图范围内)房屋、钢结构大棚及硬化地面等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违法事实及情节,适用《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违法行为档次 | 罚款;其他-拆除 | 1、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05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沂南县铜井镇国土空间规划图(2021-2035年)规划拆除范围);2、对其非法占用村庄用地109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20元标准处以2180元(大写:贰仟壹佰捌拾元)人民币罚款;对其非法占用坑塘水面4053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25元标准处以101325元(大写:壹拾万零壹仟叁佰贰拾伍元)人民币罚款。罚没款共计103505元(大写:壹拾万零叁仟伍佰零伍元)人民币。 |
| 2026/7/22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非法改变林地用途 | 贺可生 |
| 沂综执法罚字〔2026〕GT23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三条 | 贺可生未经批准,于2025年1月份开始非法改变湖头镇曹家小河村集体一般商品林有林地(IV级)1246平方米(合1.87亩)用途和开始非法占用湖头镇曹家小河村集体土地68平方米(合0.1亩)建设贺可生勘测定界图范围内污水处理池、机房等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 | 罚款;其他-拆除 | 1、限6个月内自行拆除非法改变用途的一般商品林有林地(IV级)1246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沂南县2020年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规划恢复范围); 2、对其非法改变一般商品林有林地(IV级)用途面积1246平方米,按照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和恢复植被费用14782元1倍标准,处以14782元(大写:壹万肆仟柒佰捌拾贰元)人民币罚款;对其非法占用工业用地68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200元标准处以13600元(大写:壹万叁仟陆佰元)人民币罚款;罚没款共计28382元(大写:贰万捌仟叁佰捌拾贰元)人民币。 |
| 2026/07/23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