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hbj1/20260703-00001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7-03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沂南)罚〔2026〕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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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山东圣鼎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勺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MA3ML6EN06 地址:沂南县大庄镇227省道与振兴路交汇南500米路西 我局于2026年4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上级交办线索,我局调取临沂市机动车尾气监管平台数据及视频,你单位2026年02月06日14时52分对车牌号为鲁QJ057Z车辆进行环保检测时,烟度值存在异常,查看检测过程中的检测数据,发现光吸收系数超过1.2m-1 ,且光吸收系数检测数据在检测过程中上升超过检测限值后又下降。检测视频中显示,2号线烟度计摄像头于2026年2月6日14时38分10秒被工作人员扭转;2号“柴油”线后监控视频显示,2026年2月6日14时38分13秒至14时38分19秒,你单位工作人员对不透光烟度计进行操作。2026年2月6号你单位出具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验报告编号3713221062602061440034021,车牌号码:鲁QJ057Z,检测结果为合格。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山东圣鼎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操作监控探头及不透光烟度计监控视频,制作时间:2026年4月2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2026年2月6日在检测车辆时操作监控探头及不透光烟度计。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6年4月29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2026年2月6日,通过调整摄像头及不透光烟度计后,出具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6年4月29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2026年2月6日通过调整摄像头及不透光烟度计后,出具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4、证据名称:山东圣鼎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刘勺成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4月29日,提供单位:山东圣鼎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为刘勺成。 5、证据名称:薛亚楠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4月29日,提供单位:山东圣鼎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授权委托人薛亚楠的身份证明。 6、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6年4月29日,提供单位:山东圣鼎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授权薛亚楠接受执法调查。 7、证据名称:山东圣鼎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资质认定证书,提取时间:2026年4月29日,提供单位:山东圣鼎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手续齐全。 8、证据名称: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提取时间:2026年4月29日,提供单位:山东圣鼎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2026年2月6日车牌号为鲁QJ057Z的车辆检测结果为合格。 9、证据名称:山东圣鼎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收款收据,提取时间:2026年4月29日,提供单位:山东圣鼎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鲁QJ057Z的车辆检测收入为人民币490元整。 10、证据名称:李家宝、周连强、郑承达执法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4月2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1、证据名称: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制作时间:2026年4月2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当事人的文书接收地址和方式。 12、证据名称:小微企业名录截图,制作时间:2026年5月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查询山东圣鼎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属于小微企业。 13、证据名称: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网截图,制作时间:2026年5月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山东圣鼎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法次数。 14、证据名称: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法律条文情况说明,制作时间:2026年5月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拟罚款额计算过程。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南)罚告〔2026〕5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4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各裁量因素分别为:违法事实: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不足5辆,裁量等级为1;资质情况:在计量认证有效期内,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裁量等级为1。各修正因素分别为:配合调查情况:当事人未拒绝、拖延,判定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查询小微企业名录,山东圣鼎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属于小微企业,判定为“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查询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网,企业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为-2。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100000.00),没收违法所得肆佰玖拾元整(¥490.00)。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及时告知我局代开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兰山区、沂水县、莒南县、沂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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