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hbj1/20260603-00001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6-03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沂南)罚〔2026〕6号 | ||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南)罚〔2026〕6号 当事人名称:沂南县国丰肉联厂 法定代表人:高锡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791522904G 地址:沂南县界湖街道徐家独树村 根据举报,2026年4月29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查看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废水监测指标为五日生化需氧量、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总氮、流量、氨氮、总磷、动植物油、大肠杆菌10项,查看企业2026年4月1日自行监测报告(君(环)2026第JC0762号)仅监测五日生化需氧量、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总氮、氨氮、总磷、动植物油、大肠杆菌9项,未对流量进行监测。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6年4月29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沂南县国丰肉联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拍摄时间:2026年4月29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沂南县国丰肉联厂正常生产。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6年4月29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沂南县国丰肉联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4、证据名称:沂南县国丰肉联厂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高锡健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4月29日,提供单位:沂南县国丰肉联厂,证明内容:沂南县国丰肉联厂企业信息及法定代表人高锡健的身份信息。 5、证据名称:沂南县国丰肉联厂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验收文件等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4月29日,提供单位:沂南县国丰肉联厂,证明内容:沂南县国丰肉联厂已办理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环保手续以及排污许可要求的自行监测内容。 6、证据名称:监测报告君(环)2026第JC0762,提取时间:2026年4月29日,提供单位:沂南县国丰肉联厂,证明内容:沂南县国丰肉联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7、证据名称:周连强、郑成达执法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4月2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8、证据名称:《自行检测方案》,提取时间:2026年4月29日,提供单位:沂南县国丰肉联厂,证明内容:沂南县国丰肉联厂已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9、证据名称: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查询截图,提取时间:2026年5月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为小微企业。 10、证据名称: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查询截图,提取时间:2026年5月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两年内无处罚记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 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南)罚告〔2026〕6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环发[2022] 13号)中专项处罚裁量(二)排污许可管理类第10项、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各裁量因子判定如下:违法事实为自行监测项目不全,裁量等级为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无法裁量;补救措施为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企业规模为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为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2。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及时告知我局代开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兰山区、沂南县、沂水县、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30日 |
| 【下载Word】 【下载PDF】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
主办:沂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mail:ynxzfwz@ly.shandong.cn 中文域名:沂南县人民政府.政务
网站标识码:3713210015 鲁ICP备05028929号
鲁公网安备37132102371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