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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hbj1/20260615-00005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分局 发布日期 2026-06-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沂南)罚〔2026〕7号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南)罚〔2026〕7号

当事人姓名:山东昊宸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先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MA3QL11R03

地址:临沂市沂南县界湖街道卧龙山路与樱花路交汇处北50米路西

根据群众反映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5日对青驼镇胡子山西侧露天存放砂土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青驼镇胡子山西侧露天存放砂土,未设置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刮风时产生扬尘,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现场测量该露天存放砂土面积约1300平方米。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制作时间:2026年5月5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山东昊宸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青驼镇胡子山西侧露天存放砂土进行晾晒,未采取抑尘措施。

2.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5月5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山东昊宸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认在青驼镇胡子山西侧露天存放砂土进行晾晒,未采取抑尘措施的违法事实。

3.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李先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5日,提供人:李先华,证明内容:山东昊宸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为合法企业,法定代表人李先华。

4.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5月6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青驼镇环保办苏晓东现场发现山东昊宸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李先华露天存放砂土事实。

5.证据名称: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平台查询网站截图,提取时间:2026年5月7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山东昊宸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是小微企业。

6.证据名称: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查询网站截图,提取时间:2026年5月7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山东昊宸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无违法次数。

7.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制作时间:2026年5月12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山东昊宸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整改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

8.证据名称:砂土物料单据2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5日,提供人:李先华,证明内容:山东昊宸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李先华堆存砂土物料来源。

9.证据名称:李家宝、刘思磊执法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5月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 2026 年5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南)罚告〔2026〕7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6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各裁量因子:违法事实:未设置围挡并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裁量等级为5;占地面积:超过500 m2,裁量等级为5;项目建设地点:农村地区,裁量等级为1。各修正因素分别为: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裁量等级为-1;补救措施为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企业规模为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捌佰柒拾伍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兰山区、沂南县、沂水县、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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