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hbj1/20260615-00006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6-15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沂南)罚〔2026〕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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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南)罚〔2026〕8号 当事人姓名:刘长豹 住址:临沂市罗庄区盛庄办事处后盛庄村3000号24号楼1单元302室 根据群众反映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6日对青驼镇徐公店村北露天存放沙土点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于青驼镇徐公店村北露天存放砂土,未设置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刮风时产生扬尘,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现场测量该露天存放砂土南北长20米,东西长15米,面积约300平方米。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制作时间:2026年5月6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刘长豹在青驼镇徐公店村北露天存放砂土,未采取抑尘措施。 2.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5月6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刘长豹承认在青驼镇徐公店村北露天存放砂土,未采取抑尘措施的违法事实。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5月6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青驼镇环保办苏晓东现场发现刘长豹露天存放砂土事实。 4.证据名称:刘长豹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6日,提供人:刘长豹,证明内容:刘长豹的身份证明。 5.证据名称:2024年5月6日至2026年5月6日刘长豹无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明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6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县分局,证明内容:刘长豹近两年无环境违法行为。 6.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制作时间:2026年5月13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刘长豹在整改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 7.证据名称:砂土物料单据2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6日,提供人:刘长豹,证明内容:刘长豹堆存砂土物料来源。 8.证据名称:李家宝、刘思磊执法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5月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 2026 年5月 15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南)罚告〔2026〕8号) 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5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各裁量因子:违法事实:未设置围挡并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裁量等级为5;占地面积:100 m2 以上不足500 m2,裁量等级为3;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农村地区,裁量等级为1。各修正因素分别为: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裁量等级为-1;补救措施为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企业规模为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为-2。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零陆拾贰元整。 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兰山区、沂南县、沂水县、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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