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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hbj1/20260703-00002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分局 发布日期 2026-07-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沂南)罚〔2026〕13号


当事人名称:沂南中基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建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075768890C

地址:沂南县苏村镇夏家庄村

2026年5月14日、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原料投料工序未全密闭,卸玉米原料过程中产生了较大的肉眼可见扬尘。5月25日现场检查时,原料投料工序所在区域已采取全密闭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份,制作时间:2026年5月14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原料投料工序未全密闭,卸玉米原料过程中产生了较大的肉眼可见扬尘。

2、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董建亭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批复及验收批复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14日,提供单位:沂南中基饲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取得相关环保手续,董建亭为法定代表人。

3、证据名称:环评文件第2页复印件1份、天地图(山东)网站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14日,提供单位:沂南中基饲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4、证据名称: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14日,提供单位:沂南中基饲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接收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

5、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王繁荣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14日,提供单位:沂南中基饲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委托安全员王繁荣配合调查及王繁荣身份证明。

6、证据名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制作时间:2026年5月14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向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你单位委托安全员王繁荣签收。

7、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14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承认原料投料工序未采取全密闭措施。

8、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制作时间:2026年5月25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原料投料工序已采取全密闭措施,完成整改。

9、证据名称:天眼查网站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10、证据名称: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截图1份,制作时间:2026年5月2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近两年未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

11、证据名称: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智慧监管系统截图、《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9页复印件、第81页复印件各1份,制作时间:2026年5月2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你单位拟处罚款额计算过程。

12、证据名称:高玉鹏、李文强执法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5月1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南)罚告〔2026〕13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7项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为密闭不严,裁量等级为1;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等级为1;各修正因素: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1;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企业规模为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一万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兰山区、沂南县、沂水县、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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