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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hbj1/20260703-00003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分局 发布日期 2026-07-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沂南)罚〔2026〕14号


当事人名称:沂南中基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建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075768890C

地址:沂南县苏村镇夏家庄村

2026年5月14日、5月19日、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5月14日正常生产,经对生物质锅炉外排废气进行检测,颗粒物浓度为24.4mg/m³,超过山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8)表2一般控制区颗粒物限值(20mg/m³)0.22倍。5月25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停产,生物质锅炉未运行。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份,制作时间:2026年5月14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正在生产,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生物质锅炉排气筒废气进行现场检测。

2、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董建亭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批复及验收批复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14日,提供单位:沂南中基饲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取得相关环保手续,董建亭为法定代表人。

3、证据名称: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14日,提供单位:沂南中基饲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接收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

4、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2份、王繁荣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14日、19日,提供单位:沂南中基饲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委托安全员王繁荣配合调查及王繁荣身份证明。

5、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19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承认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6、证据名称:检测报告、送达回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8)复印件各1份,制作时间:2026年5月19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你单位委托安全员王繁荣对检测报告予以签收。

7、证据名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制作时间:2026年5月19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向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你单位委托安全员王繁荣签收。

8、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制作时间:2026年5月25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已停产,生物质锅炉未运行。

9、证据名称:天眼查网站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10、证据名称: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截图1份,制作时间:2026年5月2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近两年未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

11、证据名称: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智慧监管系统截图、《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9页复印件、第55-56页复印件各1份,制作时间:2026年5月2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你单位拟处罚款额计算过程。

12、证据名称:高玉鹏、李文强执法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5月1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南)罚告〔2026〕14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项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各裁量因素分别为:排污超标状况为超标不足0.5倍,裁量等级为1;小时烟气流量为4446Nm³,裁量等级为2;废气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1;超标因子1个,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发生时期无特殊或重大活动,也未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环境敏感度为一般期间,裁量等级为1。各修正因素分别为: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1;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企业规模为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柒仟零叁拾壹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兰山区、沂南县、沂水县、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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