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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hbj1/20260818-00002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分局 发布日期 2026-08-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沂南)罚〔2026〕17号


姓名:林全森

单位名称:山东光大食品有限公司

住址:沂南县蒲汪镇山角沟村一组57号-1号

2026年5月17日、5月20日、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山东光大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山东光大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环评及批复文件要求对生物质锅炉配套安装炉内SNCR脱硝+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废气处理设施,仅安装了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废气处理设施,且生物质锅炉已投入使用,你是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5月25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生物质锅炉已加装炉内SNCR脱硝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份,制作时间:2026年5月17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山东光大食品有限公司生物质锅炉正在运行,未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安装炉内SNCR脱硝设施,现场对生物质锅炉废气进行检测。

2、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孙仕礼身份证复印件、环保备案意见复印件、环评批复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副本第1-2页及截图复印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5日,提供单位:山东光大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山东光大食品有限公司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取得相关环保手续,孙仕礼为法定代表人。

3、证据名称:环境影响报告表第33-37页、第53页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5日,提供单位:山东光大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山东光大食品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

4、证据名称:检测报告1份,制作时间:2026年5月19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山东光大食品有限公司生物质锅炉已投入使用并排放大气污染物。

5、证据名称: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5日,提供单位:山东光大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山东光大食品有限公司接收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

6、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林全森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5日,提供单位:山东光大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山东光大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总经理林全森配合调查及林全森身份证明。

7、证据名称:生物质锅炉运行记录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5日,提供单位:山东光大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山东光大食品有限公司生物质锅炉投入使用时间。

8、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5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山东光大食品有限公司承认未按照环评及批复文件要求安装炉内SNCR脱硝设施,生物质锅炉即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你是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9、证据名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制作时间:2026年5月20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向你下达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由你本人签收。

10、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份,制作时间:2026年5月25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山东光大食品有限公司生物质锅炉已加装炉内SNCR脱硝设施。

11、证据名称:违法次数情况说明1份,制作时间:2026年5月2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林全森近两年未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

12、证据名称: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智慧监管系统截图、《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9页复印件、第21-22页复印件各1份,制作时间:2026年5月2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林全森拟处罚款额计算过程。

13、证据名称:高玉鹏、李文强、周连强执法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5月1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南)罚告〔2026〕16号)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2026年8月3日,你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以下陈述申辩:

1.违法行为无主观故意。企业未安装在线设备或脱硝设备情况,在全县属于共性问题,不是主观上拒绝执行和违反环保要求。

2.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在4月份开展自行检测和5月份贵局对锅炉废气进行检测时,未出现氮氧化物超标的问题。

3.我公司主动停用了生物质锅炉,并订购了脱硝设施,于5月21日完成安装,严格按照批复要求将生物质锅炉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全部建成,完成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整改、消除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经复核,提出以下意见:

1、企业取得环评批复后,应严格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按照批复文件要求配套安装各项污染防治设施,待全部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你单位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2、在监督性监测及企业自行监测报告中,虽未出现氮氧化物超标问题,后期将脱硝设施安装到位,完成了整改,但该违法行为的认定并非以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作为前提,该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依法应当处罚。

3、你单位违法行为不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九条和《临沂市生态环境系统24项减免处罚事项清单》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一)建设项目管理类第9项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为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为3;排放污染物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为1。各修正因素分别为: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1;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为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经案审会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万壹仟柒佰壹拾捌元整。

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兰山区、沂南县、沂水县、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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