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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hbj1/20260814-00001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分局 发布日期 2026-08-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沂南)罚〔2026〕20号


当事人名称:临沂昊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增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MAE83C3X82

地址:临沂市沂南县铜井镇莱坪村229国道以东100米

2026年5月12日、5月15日,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5月12日夜间,对你单位污水总排口取水样一份,2026年5月15日临沂市沂南县环境监控中心出具监测报告(沂环(监)字2026年第051202号),显示你单位2026年5月12日污水总排口排放的污染物指标为:化学需氧量900mg/L,排放浓度限值为500mg/L;氨氮111mg/L排放浓度限值为45mg/L;总磷14.4mg/L,排放浓度限值为8mg/L;经计算化学需氧量超标0.8倍排放、氨氮超标1.46倍排放、总磷超标0.8倍排放。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6年5月12日、2026年5月19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2026年5月12日、2026年5月19日污水总排口正在排水,取水样一份。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5月18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临沂昊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正在生产。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6年5月18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临沂昊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26年5月12日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4、证据名称:临沂市沂南县环境监控中心监测报告,编号:沂环(监)字2026年第051202号,制作时间:2026年5月15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临沂昊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26年5月12日污水总排口,外排废水浓度。

5、证据名称:临沂市沂南县环境监控中心监测报告,编号:沂环(监)字2026年第051901号,制作时间:2026年5月21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临沂昊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26年5月19日污水总排口,外排废水浓度。

6、证据名称:临沂市环境监测监控系统V6.1截图,制作时间:2026年5月19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临沂昊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26年5月12日污水排放量。

7、证据名称:临沂昊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刘增春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5月18日,提供单位:临沂昊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昊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为刘增春。

8、证据名称:张华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5月18日,提供单位:临沂昊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受委托人张华的身份证明。

9、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6年5月18日,提供单位:临沂昊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昊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授权张华接受执法调查。

10、证据名称:临沂昊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环评备案意见,提取时间:2026年5月18日,提供单位:临沂昊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昊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保手续齐全。

11、证据名称:临沂昊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第19、20页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5月18日,提供单位:临沂昊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昊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2、证据名称:戴荣新、周连强、郑承达执法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5月1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3、证据名称: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制作时间:2026年5月1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当事人的文书接收地址和方式。

14、证据名称:小微企业名录截图,制作时间:2026年5月1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查询临沂昊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属于小微企业。

15、证据名称: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网截图,制作时间:2026年5月1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临沂昊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次数。

16、证据名称: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智慧监管系统裁量计算截图,制作时间:2026年5月2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拟罚款额计算过程。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我局于2026年7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沂南)罚告〔2026〕20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四)水污染防治类第5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排污超标状况:超标1倍以上不足3倍(10<pH值≤11或4≤pH值<5),裁量等级为3;水日排放量:100吨以上不足500吨,裁量等级为3;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超标因子:3个以上,裁量等级为5;排放去向或区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情况:当事人未拒绝、拖延,判定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查询小微企业名录,判定为“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查询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网,企业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1;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壹万贰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及时告知我局代开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兰山区、沂水县、莒南县、沂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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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沂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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