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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hbj1/20260819-00001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分局 发布日期 2026-08-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沂南)罚〔2026〕22号

当事人名称:临沂东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希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3129287056

地址:临沂市沂南县澳柯玛大道中段

我局于2026年5月19日、5月21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2026年3月7日,对车牌号码为鲁AL7756的车辆进行检测时,在功率扫描阶段,出现2次(第94点)转鼓速度变化率超过2km/h的数据;2026年4月29日,对车牌号码为鲁Q7N3R8进行检测时,在功率扫描阶段,出现2次(第35、51点)转鼓速度变化率超过2km/h的数据。2026年3月7日、2026年4月29日,你单位出具两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验报告编号371321422603071604464031,车牌号码为鲁AL7756,检测结果为合格;检验报告编号371321422604291402024031,车牌号码为鲁Q7N3R8,检测结果为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6年5月19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临沂东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功率扫描阶段,车辆转鼓速度变化率超过2km/h的情况下,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2、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6年5月19日、2026年5月21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临沂东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功率扫描阶段,车辆转鼓速度变化率超过2km/h的情况下,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3、证据名称:现场照片,制作时间:2026年5月19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临沂东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功率扫描阶段,车辆转鼓速度变化率超过2km/h。

4、证据名称:临沂东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王希秀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5月19日,提供单位:临沂东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东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为王希秀。

5、证据名称:徐收远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5月19日,提供单位:临沂东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受委托人徐收远的身份证明。

6、证据名称:杨晓艳、徐道成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5月21日,提供单位:临沂东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授权签字人杨晓艳、检测人员徐道成的身份证明。

7、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6年5月19日,提供单位:临沂东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东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授权徐收远接受执法调查。

8、证据名称:临沂东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资质认定证书,提取时间:2026年5月19日,提供单位:临沂东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东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手续齐全。

9、证据名称: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验报告,编号:371321422603071604464031;371321422604291402024031,,提取时间:2026年5月19日,提供单位:临沂东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2026年3月7日车牌号为鲁AL7756、2026年4月29日车牌号为鲁Q7N3R8的车辆检测结果为合格。

10、证据名称:临沂东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收款收据,提取时间:2026年5月21日,提供单位:临沂东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车辆检测收入为人民币300元整。

11、证据名称:李家宝、周连强、郑承达执法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5月2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2、证据名称: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制作时间:2026年5月2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当事人的文书接收地址和方式。

13、证据名称:小微企业名录截图,制作时间:2026年5月2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查询临沂东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属于小微企业。

14、证据名称: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网截图,制作时间:2026年5月2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临沂东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法次数。

15、证据名称: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智慧监管系统裁量计算截图,制作时间:2026年5月2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拟罚款额计算过程。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沂南)罚告〔2026〕22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2026年8月5日提出以下陈述申辩:

1、“不存在主观弄虚作假,超标仅瞬时采样点波动;系车辆、引车员、设备扰动导致;复检合格证明初次检测结论真实有效,不属于出具虚假报告” 的复核;

2、“无主观过错、无危害后果,已经完成整改,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提出以下意见:

1、GB 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附录 B 规定,“在功率扫描过程中,转鼓的速度变化率不得超过 ±2.0 km/h/s”,该条款属于加载减速法检测强制性工况门槛条件,超出限值即代表本次检测工况无效。本案检测过程中监管平台已经自动识别工况异常并触发预警拦截,检验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负有按照国家规范开展检验、保障检验数据真实准确的法定义务,本应当终止本次检测,重新开展检验;但检验机构工作人员人工填写预警理由,绕过预警拦截,在检测工况不满足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出具正式检验报告对外上传生效。本案虽未直接篡改原始检测数值,但机构已知晓工况异常,人为干预预警流程放行报告,客观上出具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排放检验报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形。综合现场检查证据、审批要求、企业监管档案及当事人全部陈述申辩理由,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关从轻情节已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综合考虑。

2、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九条和《临沂市生态环境系统24项减免处罚事项清单》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及时整改属于法定事后改正情节,可作为裁量参考,不属于法定免罚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4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各裁量因素分别为:违法事实: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不足5辆,裁量等级为1;资质情况:在计量认证有效期内,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裁量等级为1。各修正因素分别为:配合调查情况:当事人未拒绝、拖延,判定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查询小微企业名录,临沂东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属于小微企业,判定为“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查询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网,企业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无法判断补救措施,不列入计算;改正态度为难以取证,不列入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十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及时告知我局代开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兰山区、沂水县、莒南县、沂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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