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hbj1/20260814-00002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8-14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沂南)罚〔2026〕2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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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临沂市沂南县丰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媛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MA3UHFNP4A 地址:沂南县青驼镇青驼北村北280米沂南佳园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院内 2026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覆膜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电捕除油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风机均运行;光催化氧化装置未运行,电压为零,灯管全部不亮。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开启后企业工作人员在多次尝试启动后光催化氧化装置仍不能开启,且该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多处有明显油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5月27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临沂市沂南县丰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覆膜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光催化氧化装置未运行。 2、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5月27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临沂市沂南县丰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覆膜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光催化氧化装置未运行。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2份,拍摄时间:2026年5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现场检查时临沂市沂南县丰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覆膜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光催化氧化装置未运行;在执法人员现场指出后于当日15:57将覆膜工序停产。 4、证据名称:沂南佳园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年产15000吨塑料篷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内容、环评批复、验收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沂南县丰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沂南佳园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环保手续齐全。 5、证据名称:临沂市沂南县丰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租赁合同、项目平面布局图、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沂南县丰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市沂南县丰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已办理工商注册,法定代表人为王媛媛,租赁沂南佳园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厂房进行生产。 6、证据名称:现场负责人孙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沂南县丰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市沂南县丰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授权孙斌接受执法调查。 7、证据名称:刘田雨、高彭彭执法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8、证据名称: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制作时间:2026年5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沂南县丰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市沂南县丰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文书接收地址和方式。 9、证据名称:企业年产15000吨塑料篷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封面、144页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沂南县丰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市沂南县丰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为报告书,项目建设地点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情况。 10、证据名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制作时间:2026年5月27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向临沂市沂南县丰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下达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临沂市沂南县丰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委托孙斌签收。 11、证据名称: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临沂市沂南县丰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12、证据名称: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截图1份,制作时间:2026年5月2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临沂市沂南县丰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近两年未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 13、证据名称: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法律条文情况说明、《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9页复印件、第69页复印件、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智慧监管系统截图各1份,制作时间:2026年5月2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临沂市沂南县丰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拟处罚款额计算过程。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南)罚告〔2026〕23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1、车间配备两组环保处理设备,仅覆膜工序光催化氧化装置因漏电保护器烧毁未能正常运行,其余配套治污设施均正常开启,车间另一组环保设备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非主动关停治污设备,无主观违法故意; 2、设备异常发现后,第一时间暂停覆膜工序生产,直至故障排查、设备恢复正常后才恢复生产; 3、检查全过程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核查询问,配合态度诚恳,后续将完善环保管理制度,建立设备日常巡检长效自查机制; 4、本次为建厂以来首次环境违法,此前历次环保检查均无违法记录,属于初次环境违法; 5、企业生产经营存在较大实际困难。 经执法大队复核,提出以下意见: 1、法定处理工艺为电捕除油装置 + 光催化氧化装置 + 活性炭吸附装置三级串联一体化处理工艺,当事人声称另有一组环保设备正常运行,但另一套设施对应其他生产线,无法分担本次正在生产的覆膜工序废气处理任务,不能抵消本工序配套治污设施缺失运行环节的违法情形。 2、核查时段,企业覆膜工序处于持续生产状态,配套光催化氧化装置电压归零、灯管全部熄灭,完全丧失处理功能;执法人员当场责令企业工作人员启动设备,经多次调试、尝试后装置仍无法开机运行,同时废气排气筒外壁附着大量油污,直观证明因光催化氧化单元停运,油雾、有机废气未得到充分降解净化,废气处理功能严重缺失,治污设施未按审批规定完整投运。 3、发现设施故障后,当事人立即停止覆膜工序涉废气生产,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主动减轻环境危害后果,该申辩内容属实,依法予以采纳,作为从轻裁量情节考量,已在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中采纳。 4、该企业自投产以来无环境行政处罚、重大环境违法记录,本次系首次查实环境违法行为,符合初次违法情形,作为从轻裁量情节考量,已在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中采纳。 经案审会集体讨论,对你的陈述申辩意见1和2不予采纳,3已在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中采纳,4不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和《临沂市生态环境系统24项减免处罚事项清单》中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5项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为在密闭空间进行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为3;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等级为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为报告书,裁量等级为3。各修正因素: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企业规模为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叁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兰山区、沂南县、沂水县、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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