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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hbj1/20260818-00004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分局 发布日期 2026-08-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沂南)罚〔2026〕24号


当事人名称:临沂青怡环境监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MAE2TBF08K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界湖街道温泉城北沿街C3楼二层

根据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移交线索,2026年5月28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5月18日,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通过《关于商请处理临沂青怡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涉嫌监测报告造假问题的函》函告我局“微山县吉尔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向临沂青怡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监测人员明确告知的情况下,临沂青怡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检测人员仍然开展了采样检测,采样工况不符合监测技术要求”,“涉嫌监测数据造假”。

2026年5月28日,我局随即展开现场调查核实,经核实,临沂青怡环境监测有限公司采样人员未实际核实企业生产情况且企业未生产的情况下开展检测并出具合格报告。2026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微山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微山县吉尔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生产情况进行核实,证实检测当日未生产。上述行为属于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6年5月28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临沂青怡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未对微山县吉尔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生产情况进行实际核实的情况下开展了现场检测并出具合格报告。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拍摄时间:2026年5月28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临沂青怡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实验室情况。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4份,制作时间:2026年5月28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临沂青怡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未对微山县吉尔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生产情况进行实际核实的情况下开展了现场检测并出具合格报告。

4、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曹洋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5月28日,提供单位:临沂青怡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企业信息及法定代表人曹洋的身份信息。

5、证据名称:采样人员上岗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5月28日,提供单位:临沂青怡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采样人员郜玉峰、文鼎的采样资质。

6、证据名称: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5月28日,提供单位:临沂青怡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青怡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从业资质。

7、证据名称:济宁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移交函及材料,提取时间:2026年5月28日,提供单位:济宁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证明内容:临沂青怡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未对微山县吉尔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生产情况进行实际核实的情况下开展了现场检测并出具合格报告。

8、证据名称:周连强、高彭彭、李家宝执法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5月2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9、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6年6月4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微山县吉尔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检测当日未生产。

10、证据名称: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查询截图,提取时间:2026年6月1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两年内无处罚记录。

11、证据名称: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查询截图,提取时间:2026年6月1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为小微企业。

上述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沂南)罚告〔2026〕24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 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从事监测服务,对其中取得监测服务相关资质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环发[2022] 13号)中通用处罚裁量、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各裁量因子判定如下:违法事实为未造成以下污染后果,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发生地点为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无法裁量;补救措施为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企业规模为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为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2,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十万肆仟壹佰陆拾陆元。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及时告知我局代开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兰山区、沂南县、沂水县、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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