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hbj1/20260814-00003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8-14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沂南)罚〔2026〕2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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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沂南县玉诚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泽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565249495N 地址:沂南县湖头镇张家哨东村 2026年5月28日、2026年6月2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5月28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3t/h生物质备用锅炉在正常使用,现场对你单位锅炉外排废气进行检测,经检测,锅炉外排废气中排放的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为257mg/m3,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氮氧化物排放浓度200mg/Nm3限值的0.258倍。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6年5月28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沂南县玉诚食品有限公司正在生产,生物质锅炉正在运行,山东汇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沂南县玉诚食品有限公司生物质锅炉废气进行检测。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1份,拍摄时间:2026年5月2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沂南县玉诚食品有限公司正在生产,生物质锅炉正在运行,山东汇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沂南县玉诚食品有限公司生物质锅炉废气进行检测。 3、证据名称:检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SDHY环检字第(2605137)号),制作时间:2026年5月29日,提供单位:山东汇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沂南县玉诚食品有限公司生物质备用锅炉排放的氮氧化物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排放浓度200mg/Nm3限值的0.258倍。 4、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6年6月2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沂南县玉诚食品有限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5、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6年6月2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沂南县玉诚食品有限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6、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6年6月2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沂南县玉诚食品有限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 7、证据名称:沂南县玉诚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提取时间:2026年6月2日,提供单位:沂南县玉诚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已办理营业执照。 8、证据名称:沂南县玉诚食品有限公司2000万只/年肉鸭屠宰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评批复、验收意见、锅炉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排污许可证部分内容,提取时间:2026年6月2日,提供单位:沂南县玉诚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沂南县玉诚食品有限公司环保手续齐全。 9、证据名称:沂南县玉诚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6月2日,提供单位:沂南县玉诚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沂南县玉诚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泽军。 10、证据名称:现场负责人程安东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6年6月2日,提供单位:沂南县玉诚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沂南县玉诚食品有限公司授权程安东接受执法调查。 11、证据名称:李家宝、郑承达执法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6月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2、证据名称: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制作时间:2026年6月2日,提供单位:沂南县玉诚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的文书接收地址和方式。 13、证据名称:小微企业名录截图,制作时间:2026年6月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查询沂南县玉诚食品有限公司属于小微企业。 14、证据名称: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网截图,制作时间:2026年6月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沂南县玉诚食品有限公司违法次数。 15、证据名称: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智慧监管系统裁量计算截图,制作时间:2026年6月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拟罚款额计算过程。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沂南)罚告〔2026〕26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各裁量因素分别为:排污超标状况为超标不足 0.5 倍,裁量等级为1;小时烟气流量为1千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万标立方米,裁量等级为2;废气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1;超标因子数量为1个,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为一般时期,裁量等级为1。各修正因素分别为:补救措施:判定为“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改正态度:企业已停产整改,判定为“在规定限期内改正”,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情况:当事人未拒绝、拖延,判定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查询小微企业名录,判定为“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查询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网,企业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为-2。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柒仟零叁拾壹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及时告知我局代开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兰山区、沂水县、莒南县、沂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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