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hbj1/20260814-00004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8-14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沂南)罚〔2026〕2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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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临沂钰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志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MA3MAF6N4Q 地址:沂南县苏村镇陈家官庄 2026年6月3日、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按环评要求将污水处理站污泥外运至湖头镇曹家小河村耕地作为农肥,但仅建立了污泥产生和贮存台账,自2026年开始未建立污泥出厂处置台账。6月5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按要求建立污泥出厂处置台账。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份,制作时间:2026年6月3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湖头镇曹家小河村耕地内积存污泥,现场部分污泥已清理,耕地已翻耕。 2、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6月3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湖头镇环保办工作人员曹科提供信息,反映污泥运输车驾驶员为临沂钰盛食品有限公司员工。 3、证据名称: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3日,提供人:曹科,证明内容:湖头镇环保办工作人员曹科身份证明。 4、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份,制作时间:2026年6月3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临沂钰盛食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污泥、污泥运输车、挤泥操作工均与湖头镇环保办提供照片中相符,且该公司未建立污泥出厂处置台账。 5、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郑志伟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批复复印件、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验收意见复印件、环评结论与对策建议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3日,提供单位:临沂钰盛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取得相关环保手续,郑志伟为法定代表人,污水处理站污泥为一般工业固废。 6、证据名称:污泥产生、贮存记录表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5日,提供单位:临沂钰盛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已建立污泥产生、贮存台账。 7、证据名称: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3日,提供单位:临沂钰盛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接收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 8、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6月3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承认将污泥运输至湖头镇曹家小河村耕地,但未建立污泥出厂处置台账。 9、证据名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制作时间:2026年6月3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规范建立污泥管理台账,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郑志伟签收。 10、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6月5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污水处理站操作工张兴龙承认6月1日将污泥运输至湖头镇曹家小河村耕地。 11、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5日,提供人:临沂钰盛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授权委托污水处理站操作工张兴龙配合调查及张兴龙身份证明。 12、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5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承认自2026年开始就未建立污泥出厂处置台账。 13、证据名称:污泥处置合同复印件、污泥转运处置记录表复印件、污泥出厂处置记录表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5日,提供单位:临沂钰盛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2025年已建立污泥处置台账。 14、证据名称:污泥产生、贮存、出厂处置记录表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5日,提供单位:临沂钰盛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于6月3日开始建立了污泥出厂处置台账,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 15、证据名称: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微企业。 16、证据名称: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截图1份,制作时间:2026年6月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近两年未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 17、证据名称: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智慧监管系统截图、《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9页复印件、第169页复印件各1份,制作时间:2026年6月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你单位拟处罚款额计算过程。 18、证据名称:高玉鹏、李文强执法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6月3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沂南)罚告〔2026〕29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8项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各裁量因素分别为:违法事实为未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裁量等级为1;该公司自2026年开始未建立污泥出厂处置台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裁量等级为2。各修正因素分别为: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企业规模为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兰山区、沂南县、沂水县、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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