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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hbj1/20260814-00006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分局 发布日期 2026-08-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沂南)罚〔2026〕32号


当事人名称:沂南县两泉养殖场

经营者:杨银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21MAD4TBH6X2

地址:沂南县苏村镇道口村村东300米

2026年6月7日、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将养殖粪污排放至场区内西侧空地,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6月9日现场检查时,场区内西侧空地的养殖粪污已全部清理完成。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份,制作时间:2026年6月7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将养殖粪污排放至场区内西侧空地,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2、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杨银伟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7日,提供单位:沂南县两泉养殖场,证明内容:你单位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杨银伟为经营者。

3、证据名称:鸭场租赁合同复印件5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7日,提供单位:沂南县两泉养殖场,证明内容:你单位将养殖场内其余5个养殖棚出租给他人从事养殖,目前仅经营1个养殖棚。

4、证据名称: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7日,提供单位:沂南县两泉养殖场,证明内容:你单位接收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

5、证据名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制作时间:2026年6月7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下达决定书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经营者杨银伟签收。

6、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6月7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承认将养殖粪污排放到场区内西侧空地的违法事实。

7、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份,制作时间:2026年6月9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已将外排的养殖粪污全部清理,完成整改。

8、证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9日,提供单位:沂南县两泉养殖场,证明内容:你单位已填报肉鸭养殖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9、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6月9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对填报肉鸭养殖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情况的说明。

10、证据名称:鲁牧云系统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7日,提供单位:沂南县苏村镇人民政府,证明内容:你单位养殖规模。

11、证据名称:苏村镇养殖管控区范围图截图2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7日,提供单位:沂南县苏村镇人民政府,证明内容:沂南县两泉养殖场位于非禁限养区。

12、证据名称: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沂南县两泉养殖场企业规模为小微企业。

13、证据名称: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截图1份,制作时间:2026年6月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沂南县两泉养殖场近两年未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

14、证据名称: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智慧监管系统截图、《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9页复印件、第173页复印件各1份,制作时间:2026年6月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沂南县两泉养殖场拟处罚款额计算过程。

15、证据名称:高玉鹏、李文强执法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6月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南)罚告〔2026〕32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2项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各裁量因素分别为:该公司2025年出栏肉鸭93500只,折合年出栏生猪1558头,裁量等级为3;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非禁限养区,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无充分证据不列入计算。各修正因素分别为: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1;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企业规模为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仟贰佰伍拾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兰山区、沂南县、沂水县、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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