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hbj1/20260907-00003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9-07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沂南)罚〔2026〕4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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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沂南县康达加油城 投资人:张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05790537X1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铜井镇银泉社区 2026年6月11日、6月22日、7月6日、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6月11日,我局委托山东元通监测公司对沂南县康达加油城二次、三次油气回收装置进行检测,根据2026年6月15日山东元通监测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元通(监)字2026年第B2737号)显示:你单位三次油气回收装置油气排放浓度均值为3.36×104mg/m3,超过《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2.5×104mg/m3限值的0.344倍。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制作时间:2026年6月11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山东元通监测公司对沂南县康达加油城三次油气回收装置进行检测。 2.证据名称:监测报告(元通(监)字2026年第B2737号),制作时间:2026年6月15日,提供单位:山东元通监测公司,证明内容:沂南县康达加油城于2026年6月11日三次油气回收装置油气排放浓度超标。 3.证据名称:监测报告(元通(监)字2026年第B2737号)送达回执,制作时间:2026年6月22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沂南县康达加油城接收到检测报告。 4.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6月22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沂南县康达加油城承认三次油气回收装置油气浓度超标排放的事实。 5.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制作时间:2026年6月11日,提供单位:沂南县康达加油城,证明内容:沂南县康达加油城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为合法企业,投资人是张玉。 6.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11日,提供单位:沂南县康达加油城,证明内容:沂南县康达加油城授权宋立杰配合调查,宋立杰的身份证明。 7.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制作时间:2026年7月6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县分局委托山东元通监测公司对沂南县康达加油城三次油气回收装置进行复测。 8.证据名称:监测报告(元通(监)字2026年第B3312号),制作时间:2026年7月9日,提供单位:山东元通监测公司,证明内容:沂南县康达加油城三次油气回收装置油气排放浓度符合标准。 9.证据名称: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提取时间:2026年6月22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沂南县康达加油城近两年无环境违法行为。 10.证据名称: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截图一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22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沂南县康达加油城是小微企业。 11.证据名称: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智慧监管系统截图,制作时间:2026年7月9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沂南县康达加油城拟处罚款额计算过程。 12.证据名称:李家宝、刘思磊执法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6月2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3.证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9月3日,提供单位:沂南县康达加油城,证明内容:沂南县康达加油城加油站总容积>150立方米。 14.证据名称:临沂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复印件,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提取时间:2026年9月3日,证明内容:铜井镇为优先管控单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 2026 年8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南)罚告〔2026〕40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8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各裁量因子:违法事实:已安装并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但不规范,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无法确定,不予计算。各修正因素分别为: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裁量等级为-1;补救措施为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为-2。经计算,应处罚款贰万元整。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储油库、加油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铁路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等,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大气污染类第10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各裁量因素分别为:已安装但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权重数值为0%,加油站总容积>150立方米,权重数值为20%,违法行为发生区域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优先管控单元,权重数值为20%,各修正因素分别为:配合调查情况:当事人依法配合调查,权重数值为-10%;违法次数:查询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网,企业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权重数值为-15%;经计算,应处罚款人民币肆万柒仟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处罚幅度,但《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计算出的罚款额高于《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计算出的罚款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兰山区、沂南县、沂水县、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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