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hbj1/20260907-00001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9-07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沂南)罚〔2026〕4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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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山东沂和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皮孝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MA3LYT970M 地址:沂南县经济开发区 2026年6月29日、7月8日,根据沂南县生态办核查丰收沟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沂南经济开发区山东沂和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厂区外东北角、省道西侧人行道两侧绿化带内雨水管网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发现有白色废水流入雨水管网内,经溯源排查,为山东沂和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瓦楞纸板生产线淀粉胶辊清洗水从沉淀池内溢流到厂区雨水管道,自厂区东北角排入厂外公共雨水管网。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污水。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制作时间:2026年6月29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山东沂和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向雨水管道排放废弃物。 2.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6月29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山东沂和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承认向雨水管道排放废弃物的违法事实。 3.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29日,提供人:皮孝运,证明内容:山东沂和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为合法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皮孝运。 4.证据名称:山东沂和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评批复、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共8页,提取时间:2026年6月29日,提供人:皮孝运,证明内容:山东沂和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合法有效。 5.证据名称: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平台查询网站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29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山东沂和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是小微企业。 6.证据名称: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查询网站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29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山东沂和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近两年未被环保部门处罚。 7.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制作时间:2026年7月8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山东沂和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整改完成。 8.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1份,潘振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8日,提供人:潘振,证明内容:山东沂和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授权委托潘振接受环保调查,潘振的身份证明。 9.证据名称: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智慧监管系统截图1份,制作时间:2026年7月8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山东沂和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拟处罚款额计算过程。 10.证据名称:李家宝、刘思磊执法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6月2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南)罚告〔2026〕48-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的规定。 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水污染防治类第29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各裁量因子:废弃物类型: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废弃物数量和违法持续时间无法取证,不予计算。各修正因素分别为: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裁量等级为-1,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企业规模为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为-2。经计算,拟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已于2026年8月15日废止,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水污染防治类第23项计算该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低于《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水污染防治类第29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适用《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 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水污染防治类第23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各裁量因素分别为:废弃物数量难以确认,按不足0.5吨计算,权重数值为0%,废弃物类型为污水,权重数值为2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难以确认,按不满1日计算,权重数值为0%,各修正因素分别为:配合调查情况:当事人依法配合调查,权重数值为-10%;违法次数:查询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网,企业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权重数值为-15%;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兰山区、沂南县、沂水县、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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