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hbj1/2023-0000136 | 公开目录 | 行政强制 |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2-09-16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临环(沂南)查(扣)字〔2022〕8号 | ||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 临环(沂南)查(扣)字〔2022〕8号 姜阳: 2022年9月6日,我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将回收来的废漆桶、废涂料桶露天存放于铜井镇保泉社区东约700米路南的一处院落内,堆存面积东西约20米,南北约10米,部分油漆桶内可见明显漆渣以及表面沾染废油,部分废漆桶、废涂料桶已经过锤破破碎、磁选分离后挤压打包,废漆桶、废涂料桶露天存放处北约5米存有分离出的灰色渣料露天堆存(东西长约5米,南北宽约2米),有刺激气味,废桶堆场西30米车间一座,车间门口南侧露天堆存有褐色渣料,有刺激性气味,车间内南端存放有经破碎挤压后的金属块以及筛分出来的废塑料、颗粒物状混合废物,经现场称重,露天堆存的废桶及挤压打包件共计42.12吨,渣料共计7.87吨,金属块共计4.76吨,参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HW49中900-041-49,你违法处置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堆存、处置的废漆桶、废涂料桶、渣料、金属块等危险废物、装载机一台、小型货车一辆(鲁Q6CS60)、挖掘机一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2年9月13日起至2022年10月12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沂南县铜井镇保泉社区东700米路南院内西车间内,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3日 |
| 【下载Word】 【下载PDF】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
主办:沂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mail:ynxzfwz@ly.shandong.cn 中文域名:沂南县人民政府.政务
网站标识码:3713210015 鲁ICP备05028929号
鲁公网安备37132102371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