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hbj1/2023-0000439 | 公开目录 | 行政强制 |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3-07-10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临环(沂南)查(扣)字〔2023〕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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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两泉食品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7月4日,沂南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将厂区污水处理站三沉池废水通过2根塑料管道排放至污水处理站东北角外环境,未经过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通过暗管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2023年7月4日提取的 山东两泉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2023年7月4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县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及执法记录仪录像证明企业生产情况及涉嫌违法事实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生产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3年7月4日起至2023年8月3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单位车间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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