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hbj1/2024-0000137 | 公开目录 | 行政强制 |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4-10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临环(沂南)查(扣)字〔2024〕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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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华宇食品有限公司: 2024年4月6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利用水泵加管道将观察池内废水抽至铜井镇大张庄村的污水管网内,不经过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设施排放;排污渠道下游排水口用毡布包裹砖块堵塞,放水形成液位,导致在不排水的情况下,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设施仍有流量、浓度等数据。 你单位篡改监测数据的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6份,证明利用水泵将观察池内废水抽至铜井镇大张庄村的污水管网内,绕过来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设施;排污渠道下游排水口用毡布包裹砖块堵塞,形成液位,导致在不排水的情况下,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设施仍有流量。 2。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企业负责人刘克祥对利用水泵将观察池内废水抽至铜井镇大张庄村的污水管网内,绕过来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设施的事实确认。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企业及询问人身份信息及涉嫌违法主体等。 4、重点排污单位公示截图一份,证明沂南县华宇食品有限公司为重点排污单位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屠宰生产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 30日(时间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5月7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单位车间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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