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ynxylbzj/2026-00014 | 公开目录 | 政策制度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6-04-23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2026年医疗生育保险政策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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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临沂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关于转发 鲁医保发〔2025〕34号文件完善生育保险政策 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市价格监测与基金监控中心: 现将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医保 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 功能的通知>的通知》(鲁医保发〔2025〕34号)转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一 、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我市参保女职工在门诊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照职工普通门诊待遇政策支付,不再实行定额支付。我市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已参加基本医保的未就业配偶,产前检查费用由生育保险按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支付,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与男职工普通门诊累计计算。 二、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我市参保女职工住院分娩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100%。我市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已参加基本医保的未就业配偶,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由生育 保险按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与男职工住院累计计算。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适时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DRG付费管理,按DRG分组进行结算。 三、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我市参保职工在门诊发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职工普通门诊待遇政策支付,住院发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职工住院待遇政策支付,不再实行定额支付。我 市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已参加基本医保的未就业配偶,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按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支付,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与男职工累计计算。 以上部分生育保险政策调整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就诊开始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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