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jj1/2021-0000183 | 公开目录 | 医疗卫生监管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卫生健康局 | 发布日期 | 2021-11-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放射诊疗】2021年放射诊疗工作检查结果及处理信息 |
为加强我县放射卫生工作,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提高放射诊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和防护意识,保障受检者、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权益,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全县放射诊疗单位开展放射诊疗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放射诊疗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检查情况: 全年检查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共37家,其中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的37家,《放射诊疗许可证》都按规定进行了校验,373家医疗机构中放射诊疗设备共有61台,X射线22台、DR12台、CR7台、CT16台、胃肠机2台,小C2台。 在设备的运营管理方面,各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技术操作规程较健全,共有68名放射工作人员,全部进行了个人剂量计的监测。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有2名放射从业人员未佩戴“个人剂量计”,这2名放射工作人员在当场提醒下立即佩戴好了个人剂量计。 二、处理情况: 1、在检查过程中,对存在的问题的医疗机构当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16份,责令其限期改正。 2、6家放射诊疗单位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不规范,已下达责令整改,医疗机构也积极配合正在采购中。 现场检查过程中有6家射诊疗单位未对进行放射检查的患者进行防护,我们当场进行了纠正,这6家医疗机构也保证在以后的诊疗活动中严格按照《放射诊疗规定》的要求,正确使用患者的个人防护用品。 新参加工作的放射人员没有经过健康体检,已经告知参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查体。 3、为受检者提供防护的意识淡薄。 受检者在接受医疗照射时,医院应按照放射防护要求主动为受检者提供个人防护用品,以保护甲状腺、眼晶体等对放射线敏感的器官和组织。但从目前的监督检查情况看,部分医院没有为受检者配备个人防护用品,或即使配备也不主动提供并告知受检者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导致受检者除病患部位外,其他器官受到无辜照射,增加了致癌风险。近年来,儿童接受放射检查的频率显著增加,儿童是对放射线极其敏感的人群,医疗机构如未对儿童实施放射诊疗的正当性判断,又不正确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就大大增加了儿童未来患癌症以及远期遗传效应的风险。 4、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不足。 目前,我县一大部分基层医疗机构没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根据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5、射线装置质量控制及防护有待加强。 通过对放射诊疗设备的射线装置质量控制及防护检测发现,大部分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需要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与调试,出现偏差应当及时进行检修。对于防护设施存在的问题也要及时进行整改。 6、放射诊疗工作管理尚欠规范。 放射诊疗防护工作的管理涉及到放射卫生管理制度、放射诊疗设备的检测、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体检、个人剂量监测、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申请、校验、变更等多项工作,一般应指定单位有专人管理此项工作。应对本单位放射人员底数、设备、人员培训、查体、个人剂量检测等,加强组织管理。 这些问题也反映了医疗机构领导和管理人员忽视放射诊疗工作,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不按照法规、标准的要求去做也不一定就会出事故。这种思想是十分有害的,必须大力纠正。 通过监督检查,有效规范了我县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行为,消除了放射卫生安全隐患,对于保护放射诊疗人员和受检人员的健康安全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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