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tj/2021-0000116 | 公开目录 | 民办教育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教育和体育局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沂南县教育和体育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证照不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
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各校外培训机构: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市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严格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减轻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证照不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鲁教民函〔2021〕14号)要求,严格按照临沂市教育局、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开展“证照不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临教职字〔2021〕15号)规定,决定分两个阶段,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和自查自纠(8月1日—8月10日)。利用政府网站、县融媒体,以及广播、条幅等方式,在各乡镇(街道)社区、各培训机构发布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公告。公告如下:自2021年8月6日起,凡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开展面向中小学生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培育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的校外培训机构,立即停止培训活动,并妥善安置学生、清退学费。存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无证无照开展培训活动,将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有照无证的停止办学,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拒不整改的列入“黑名单”并取缔;具备办证条件且处于证照办理过程中的机构,不得提前开展教育培训业务,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方可营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中心小学),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等县直有关部门以及各县直小学,要迅速将通知传达到辖区内每个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好日常巡查监管。 二、第二阶段:督查整治(8月11日—8月30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网格化运行,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培训机构的摸底整治工作;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等县直有关部门联合界湖街道负责县城培训机构的摸底整治工作。要严格对照省、市文件要求的整治任务,细化工作步骤,组建联合工作组,全面摸排和整治,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对无办学许可证的机构责令停止培训活动,依法下达停止违规办学行为告知书,将拒不整改机构列入“黑名单”,并将不诚信经营情况及时移送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各单位部门要履职尽责,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形成执行合力,营造健康的教育环境。 监督举报电话:0539-3233001,0539-7379900,0539-3221853,0539-3231568。 沂南县教育和体育局 沂南县民政局 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沂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年8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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