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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tj/2022-0000111 公开目录 财务信息
发布机构 沂南县教育和体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3-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财务监督办法】沂南县教育和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的意见

各乡镇(街道)初级中学、中心小学、中心幼儿园、县直各学校:

为进一步提升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财务管理水平,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收支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教育财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学校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责任主体,完善财务管理体系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组织应当集体研究决定学校重大财经事项、重要财经制度,校长在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管理财务工作的职权,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学校所有财务活动要在党组织和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校长作为学校财务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带头执行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树立风险防范意识,确保学校资金规范运行。

学校应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具体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财务机构负责人作为学校中层正职教干管理,参与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按照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配齐配强财务人员,合理设置会计、出纳、校产管理员等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优先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会计专业技能的人员从事学校财务工作,逐步提高会计相关专业财务人员的占比。学校要重视和加强财务人员的培养、培训,提升财务人员的政策水平、职业道德修养和业务能力,并在工作量确认、职称评定、评先树优等方面给予倾斜,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财会队伍稳定。

二、强化预算管理,全面推进预算绩效评价

(一)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学校预算以校为单位编制,在校长领导下由财务部门会同相关科室扎实做好预算编制工作,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编制。预算编制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和讲求实效的原则,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收入预算应当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按照国家定额或者定项补助的政策标准,积极稳妥逐项测算编制,要准确预计收入规模,提高收入预算准确性;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逐项测算编制,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学校应当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并对执行结果负责,突出预算刚性约束,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标准和时间,早谋划、早决策,确保下达的用款额度及时申请使用。从严控制预算调整调剂事项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应当规范决算管理,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真实、准确并依法依规公开。

(三)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预算编制环节突出绩效导向,预算执行环节加强绩效监控,决算环节全面开展绩效评价,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刚性约束,推动预算绩效评价信息公开。

三、加强收支管理,提升会计核算质量

(一)加强收入管理。一是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学校各项收入要合法合规,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学校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二是合理确认各类收入。对按照规定应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要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拖欠或坐支。

(二)规范支出管理。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学校支出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细化公用经费管理办法,规范支出流程和审批程序。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其中,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生均公用经费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临时人员工资等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提取工会经费等方面的支出。

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经费、人员经费不得混用。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挤占、挪用。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三)规范教育收费。学校收费包括学费、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校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合法票据;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根据成本补偿、非营利性和学生自愿原则,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学校不得超范围、超标准以及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不得以各种名义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借读费、择校费和与招生录取培训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费等。不得以家委会名义摊派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借教育信息化教学或其他教育教学名义乱收费。学校应当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向学生和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接受学生、家长、社会监督。

(四)加强资金管理。学校各项收入要由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并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严禁坐收坐支。对公务支出,严格执行《沂南县教育系统公务卡管理办法》(沂教字〔2022〕29号),凡具备刷卡条件的,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规范公务消费行为。

四、规范报销流程,明确审批范围和权限

严格落实《沂南县学校清廉财务管理工作操作规程》(沂教字〔2022〕15号)要求,严格执行费用报销审批程序,实行先批后报,对手续不全的坚决不予报销。学校经济事项办理完毕后,经办人员应将相关报销凭证和附件交财务人员初审,财务人员对票据的合规性、完整性、规范性审核后,经办人员按要求进一步补充完善手续并报学校相关领导签批,财务人员对符合报销要求的单据应及时予以核算。财务人员在审核各项费用时,要加强对报销凭证的合理合法、内容完整、经济事由、经办人签字、校长签批等要素进行审核,涉及重大经济事项的要附会议记录、合同、批复、文件等佐证资料。财务人员在支付每笔款项时要进一步进行复核、检查。

五、加强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学校应加强资产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采购预算、登记入账、配置调剂、清查盘点、报废处置的全生命周期工作流程标准化管理体系。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规范存货领用制度,强化对库存物品的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日常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新增资产,严格执行《沂南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沂财〔2019〕27号)规定,有规定配置标准的,严格按标准配备;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以满足工作需求为目的,量力而行,不得盲目追求高标准。严格执行出租出借资产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资产处置要严格落实《关于印发沂南县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沂政办发〔2021〕28号)要求,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规范拍卖、招标程序,收入及时上缴国库。及时报送资产信息数据,按时完成国有资产报告和产权登记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六、规范采购与建设管理,加强重点风险防控

学校应加强各类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出台的政策规定,规范学校采购程序和采购行为。将采购项目全部编入部门预算并严格执行,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严禁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内的货物、服务、工程要严格按政府采购相关程序实施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采购项目,要按照限额标准在政府采购商城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学校要明确采购、验收、入库等流程,规范采购方式,做好相关记录。

七、加强食堂财务管理,切实保障师生权益

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食堂应当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独立开展会计核算,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单独设置食堂会计账簿,村小学(村幼儿园)食堂财务可由中心小学(中心幼儿园)集中管理。

学校自营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堂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内部控制要求设置食堂会计、出纳、物资保管员等岗位。应当加强食堂收支管理、库存物资管理、成本核算和内部控制,合理确定供餐价格,切实维护师生合法权益。对收入进行明细核算,每月末按照师生实际就餐次数和金额确认食堂收入,学校账户统一支付的水、电、气及取暖费等,由食堂按实际耗用数及时与学校结算。不得转移食堂收入,严禁截留、占用、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学校食堂成本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核算依据,主要包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设备折旧、日常零修及低值易耗品成本等。学校收取的伙食费要及时存入食堂账户,严禁存入个人账户。在食堂就餐教职工的伙食费,应与学生同餐同价。学校食堂历年累计结余应控制在年度收入的3%以内,滚动用于食堂运营,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学校招待费支出或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学校食堂应坚持财务公示制度,每月对食堂采购物品品种、数量、价格及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进行公示。学校年末应当将食堂的报表信息并入学校相关报表的相应项目。

八、切实推进内部控制建设,筑牢财务管理安全防线

(一)完善内部控制。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组织领导,完善内部控制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认真梳理单位各类经济业务活动流程,有效开展风险评估,重点围绕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建设与维修、食堂财务、物品采购、学生资助等领域,细化学校各类经济活动和教学事务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控制环节和相关责任,实现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的机制,完善议事决策机制、关键岗位责任制,规范财务信息编报,不断提升内部控制信息化水平。

(二)规范民主决策。建立健全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民主决策制度,明确实行集体决策的重大经济事项范围,对涉及学校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资产采购、基本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信息化建设等重要经济事项,要以学校党组织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在项目审批、支付大额资金、上报预决算和相关重要数据时,要提供集体研究书面会议记录,并将决策纪要及时归档、妥善保存。

(三)推行财务公开制度。学校要及时、规范公开学校预决算和财务收支、收费管理、项目招标、设备采购、基础建设、社会捐赠等财务管理方面的信息。公开的形式、内容和程序要依法合规,公开的财务信息要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做好档案留存工作。

(四)加强财务监督力度。学校每年要对各项财务收支活动进行自查,并对所辖分校、村小学以及幼儿园财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县教体局定期对学校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对审计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夯实会计基础,提升管理质量

(一)规范开展会计核算。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会计制度》,使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进行单位会计核算;规范填制会计凭证,原始凭证的内容和获取途径真实、合规,记账凭证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规范登记会计账簿,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必须按照规定更正;规范编制财务报告,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编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二)规范会计工作交接。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教体局核算中心人员或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教体局核算中心人员负责监交。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三)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学校应明确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程序。会计档案保管地点应安全规范,保管期限设定准确,移交清册、保管清册、销毁清册记录内容齐全,会计档案保管完善。会计档案鉴定、销毁手续完备,不得违规销毁会计档案。

本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幼儿园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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