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tj/2020-0000065 | 公开目录 | 财务信息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教育和体育局 | 发布日期 | 2023-03-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财务管理办法】沂南县学校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不断规范我县各学校的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沂南县农村中小学校财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沂南县县直学校财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沂南县教体局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纳入沂南县教育财务管理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集中管理的各类学校,其他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收支计划 第三条学校各项收费、大项支出实行事前报批制度。未经局领导批准各学校不得先行实施,坚决杜绝“先斩后奏”行为发生,核算中心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学校校长及相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诫勉谈话。 第四条经批准的资金收支计划是核算中心办理报账业务和资金支付的依据,未经批准和超计划的一律不予办理报账手续。 第五条各学校根据年度预算于每月25日前编制下月资金支出计划报核算中心,核算中心于每月3日前将批准的收费支出计划返还各学校。 第六条收支计划的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学校不得编制赤字计划。 第七条学校5000元以上单项和批量支出,学校大宗物品采购、大型维修和基建项目支出应单独报送书面报告,对支出事项做出详细说明,经学校研究报局分管领导同意,一万元以上大额支出须报主要领导同意,本着节俭原则,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因紧急事项或特殊原因需调整当月收入支出的,学校应及时书面报送追加计划,核算中心在收到计划3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三章 原始凭证 第九条学校资金收支时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合法的原始凭证,报账时按核算中心统一要求分类粘贴。 第十条学校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于业务发生30日内到核算中心办理资金结算或账务登记。 第十一条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公章,凭证的内容(即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要齐全。 学校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与业务内容相符,出票方必须与业务具体实施单位(个人)相一致,不得借用他方发票,大型修缮、建设、大宗采购类要附相关合同或决算书、政府采购等相关证明材料。要严格审核代开发票,有税务主体的单位不得以个人名义代开发票;对确需代开发票的个人,要附相应的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并在附件上亲笔签名、按手印,开票人必须是业务对象本人,不得借用他人身份代开发票。 第十三条自制原始凭证的填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实际情况。凭证填制的内容、数字等,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填列,确保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可靠,符合实际情况。 2、明确经济责任。填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员和部门签章。 3、填写内容齐全。原始凭证的各种内容,必须详尽的填写齐全,不得遗漏。而且凭证填写的手续必须完备,符合内部牵制原则。 4、凭证格式和书写格式要规范。 第十四条原始凭证报销必须有经办人员、分管校长和校长等人签字,并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并盖章。大宗商品及政府采购项目各学校应成立临时采购小组,人员组成应当在3人以上,购买办公等大宗用品的支出凭证还必须附有总务主任(物资保管员)的签字。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的各项非税收入(承包费、捐款、处置资产收益等)按照“票款分离”的办法收取,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学校收取的幼儿保教费及各种代收费(学生作业本费、服装费、保险费、教辅材料费、生活费等)必须通过临沂市教育收费管理平台收取,严禁任何单位(个人)私自收取或不经平台收取。严禁坐收坐支,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六条各学校不得自立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每学期要在学校公开栏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并及时公布收费具体使用情况,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做到阳光收费、公开收费。 第十七条各学校的收费由报账员负责收取。报账员要及时与县财政局、核算中心和银行联系,办理票据使用缴销手续,并及时核对收费上缴数额。 第十八条各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各项非税收入和往来款项,必须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和往来票据,并将票据当月送交核算中心下账。 第十九条学校每学期收费一次,分别于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收齐。各学校所有收费(含自愿项目)收取时,应提前书面向核算中心提报收费计划,核算中心根据学校提报的收费计划(含收费项目、标准、人数及时间)批准后,学校方可组织收取,核算中心将对学校收费情况定期检查并备案。代收费项目结束后应当及时结算,不允许私自截留,挪作他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一)基本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基本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具体项目: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零星维修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专用材料费、车燃费、图书报刊购置费等。 第二十一条各学校要设立材料帐,用于记录日常办公用品,维修材料,教学实验耗材等物品的采购、消耗情况,已备查对。 第二十二条水费、电费、电话费的开支要划清公私界限,应由职工个人自行负担的要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严格控制学校交通费用支出,学校参加公务活动原则上提倡乘坐公交车。各学校可根据《沂南县教体局公车改革后相关配套管理规定》制定出适合各校的具体制度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严格规范差旅费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必须使用统一的凭单,并按规定要求详细填写报销人、出差事由、出差时间、地点、报销金额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严格规范培训费报销手续。教干教师外出学习培训费用的报销必须有培训业务主办单位的培训通知和学校校长的签批意见,必须使用统一的凭单,详细写明培训时间、地点、培训事项。报销发票内容、时间、地点等要素必须与培训业务的内容、时间、地点相符,不允许弄虚作假。 第二十六条学校小额零修费用的报销必须附费用结算工料单和验收人员的收方记录,并详细说明维修时间、原因、物品名称和所处位置。 第二十七条严格公务接待程序。各学校要认真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建立接待公函制度和接待清单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严禁违规招待和变通等弄虚作假行为发生。 第二十八条各学校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坚持日清月结,及时存取,严禁“白条”抵顶库存,确保现金支付符合开支范围,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支出业务应当实行转账支付。有条件的学校要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 第二十九条各学校大宗办公用品采购、修缮、建设等超过5000元以上的支出项目,学校应当拍照并建立档案,办理业务时纸质照片作为附件入账,。县直学校(含城关中学、沂南五小、独树小学、开发区实验学校,不含青少年活动中心)还必须于业务发生当天及时通过电话和核算中心主任汇报,核算中心将派人去实地核实,期间发生的交通费用一律由教体局承担。确因特殊情况人员不能及时到达现场的,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学校可以继续执行,同时做好拍照留档以备检查。 第三十条加强民主理财,落实财务公开制度。各学校要充分发挥民主理财小组的理财作用,增强监督实效。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3-5人组成,经全体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支出报销凭证必须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并加盖印章,否则不予报销。各学校每月五日前要将上月收支情况在公开栏内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学校师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加强学校校长财务责任追究制度。学校校长是学校财务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学校财务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教体局将不定期对学校校长进行任中审计,同时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审计结果作为学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调整、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学校财务管理不规范,存在问题较多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任职期间存在新增债务较多,坐收坐支情况严重,铺张浪费,弄虚作假,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的学校校长,视情况由局监察室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项目支出管理 第三十二条项目支出管理是指对基本建设、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维修、设备购置、会计集中核算前的债务实行定项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的项目支出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的一律不予支付项目资金。 第三十四条项目资金的支付应根据项目实施的进度,必须有主管领导签批的资金支付申请报告,应该登记固定资产的应有相应的固定资产增减凭单,大额装修、维修费以及工程支出应附有相关文件及决算表,购买政府采购范围内的物品应有政府采购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六章 往来款项管理 第三十六条往来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在经济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暂存暂付、应收应付以及代管、代扣、代收等结算款项,是学校资产、负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七条各学校应建立往来款项台帐,清楚记载每笔往来款项的发生时间、内容、债权债务对象等要素以及余额变化记录。并定期与相关债权债务对象核对余额是否相符,每年最少核对一次,如若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各学校应及时清理往来款项,不得长期挂帐。学校对往来款项每年至少清理一次,对应收、应付款项,应督促有关经办人员或单位及时办理结算手续,特别是暂付的工程款项,在工程完工后要及时清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暂付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应付款项临时无法偿还的要做好还款计划。 第三十九条学校财务人员定期向领导汇报往来款项的发生及结余情况,并经民主理财小组研究往来款项的处理方案。 第四十条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增加债务,不得随意增加应付款项。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财务管理核实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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