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tj/2022-0000173 | 公开目录 | 校园安全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教育和体育局 | 发布日期 | 2015-03-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沂南县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政策规定及申请流程 |
(一)严格校车许可准入条件。严格按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校车公司。校车公司和配备校车的学校所购专用校车必须符合国家《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标准和《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24406-2012)标准。校车公司和配备校车的学校使用校车,应当向县教体局提出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由县教体局、交警大队和交运局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交警大队发放校车标牌,方可接送学生。校车标牌要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二)加快成立校车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等文件精神,采用PPP模式提供校车服务,由县财政局牵头通过政府采购,选用具有校车运营资质,实力雄厚的企业组建校车公司。按照“企业让利经营,家长合理分担,政府适当补贴”的原则收取乘车费用。政府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乘用校车的学生和随车照管人员按照PPP合同的约定予以补贴,补贴资金由县乡财政各承担50%。残疾少年儿童和低保家庭子女实行免费乘用校车政策,由县乡财政各承担乘车费的50%。配备校车的公办学校参照校车公司的收费标准收取乘车费。民办学校校车实行市场化运营。 (三)实行校车运行无缝隙监管。校车公司和配备校车的学校要对校车需求情况调查摸底,建立数据库,根据有关数据科学制定校车运行方案,并建立校车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县交警大队设立分平台。所有校车都要安装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行车记录仪、校讯通、校车运行状况检测、超速提示、卫星定位和视频监控等系统,校车公司和配备校车的学校实时在线监控校车运行情况,县交警大队充分利用信息平台做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校车公司、配备校车的学校、接受校车服务的学校、学生家长、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要相互配合,共同协作,保障乘车学生安全。要分别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保障乘车学生安全的相应责任。校车公司和配备校车的学校负责校车运行途中的安全;学校负责乘车学生放学上车前和乘车学生到校后的安全;家长负责学生上学乘车前和放学下车后的安全;校车驾驶人按职责要求驾驶校车,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送乘车学生;随车照管人员按照定车、定人、定座的三定原则组织学生乘车。 (四)科学确定行驶线路和停车点。1.合理设置候车点(亭)。根据科学、合理、集约的原则,由县交警大队实地考察确定线路、站点,县交运局在安全和学生相对集中的地方建设学生候车亭或设立候车点标志。2.完善交通安全设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由县交警大队在校车所经道路、站点和学生较为集中的位置统一设计,规范增设交通安全设施或标志。3.加强道路建设。校车运营线路确定后,县交运、公路、住建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按照职责定期排查校车运行所经路段通行状况,对通行校车道路存在安全隐患的优先规划建设、优先安装防护设施、优先进行路面改善,保障校车安全运行。 (五)采取严格措施确保安全。校车公司和配备校车的学校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准入条件聘用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从聘用人员中按规定优选备用驾驶人和备用随车照管人员,在县交警大队备案;要设立固定场所停放校车,安排专人全时看管;要确定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作为校车定点维修企业,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保证期内维修企业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校车公司和配备校车的学校必须对每个乘车位投保不低于100万元保额的机动车承运人责任险。县教体局、交警大队、交运局要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校车公司、学校、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学生和学生家长等进行乘车安全知识教育及应急处置培训,提高应急避险技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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