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星光帮百货店(经营者:朱娜娜):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3年5月15日,本局收到福建泉州闽之昧食品有限公司通过EMS1271636623878寄送的投诉请求书,信中称从沂南星光帮百货店(经营者:朱娜娜)在拼多多·友善健康食品店、拼多多·善善健康食品店购买的标称其公司生产的净含量1000克的肉脆弹力素食品添加剂是假冒公司产品。2023年5月16日经领导签批后转至综合执法大队四组处理。
2023年5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到达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界湖街道银杏路与朝阳路交叉口东北260米处查找沂南星光帮百货店(经营者:朱娜娜)(以下简称“当事人”),未发现该企业。同月22日扩大了查找范围,沿朝阳路路东、银杏路至芙蓉路间所有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摸排走访,发现大门口招牌名称从南向北依次为“龙都房地产、沂南园明中医门诊有限公司朝阳路中医诊所、山东广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沂南县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丰钢材、服装厂”,其营业执照依次为:沂南县龙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7774383356、沂南国明中医门诊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MA7EMPNN5C,山东广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668080004A,朱道存自用住房,沂南县同丰钢材经销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21MA3R7U9UX3,沂南县大伟服装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21MA3U0HG16F,制作了走访记录,均未发现位于“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界湖街道银杏路与朝阳路交叉口东北260米处的沂南星光帮百货店(经营者:朱娜娜)”市场主体,对摸排情况进行了拍照。
本局执法人员查询了当事人申请注册登记的档案材料显示,朱娜娜的电话18738056233,随即进行了拨打,始终无人接听。根据举报人购买当事人销售的净含量1000克的肉脆弹力素的申通快递快递包裹单号:777139836222228、777139836224203上寄件人陈经理电话17319737137,其接通后不讲明其实际经营场所地址,不讲明沂南星光帮百货店位于哪里,声称从网上找人代办的营业执照。本局从微信快递服务查询显示申通快递快递包裹单号:777139836222228、777139836224203均从河南郑州市发货,由河南新郑龙湖公司揽件,寄件人:陈经理17319737137。
2023年5月22日立案。
2023年5月22日,本局通过EMS快递分别向河南省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省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函号依次为沂南市监执法[2023]4011号、沂南市监执法[2023]4012号、沂南市监执法[2023]4013号,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EMS1283721409978寄送了回函,友善健康食品店、善善健康食品店的主体是沂南星光帮百货店,预留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拳郑市龙湖镇龙湖锦艺城58号楼,入驻人:朱娜娜,电话:17796609365,身份信息为41142219******0629。河南省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称电话未联系到朱娜娜,河南省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回函。
本局执法人员查询临沂市12345热线平台,2022年6月21日至今有3起投诉举报、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2023年4月23和2023年5月8日有两起投诉举报,均未在注册地址找到当事人。
另查明,本局因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2022年9月19日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信息。
鉴于上述情形,本局确认朱娜娜未在沂南实际经营商品,提供虚假材料(虚假经营地址)取得了登记。
2023年6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寄送了立案通知书和注销登记通知书并进行了签收。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本局查询临沂市12345热线平台发现2022年6月21日至今有3起投诉举报、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2023年4月23和2023年5月8日有两起投诉举报,均未在注册地址找到当事人。2023年4月26日福建泉州闽之昧食品有限公司分别从沂南星光帮百货店(经营者:朱娜娜)在拼多多·友善健康食品店、拼多多·善善健康食品店购买的标称其公司生产的净含量1000克的肉脆弹力素食品添加剂各2袋,朱娜娜在拼多多平台预留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拳郑市龙湖镇龙湖锦艺城58号楼,电话:17796609365,身份信息为41142219******0629。当事人2022年3月9日申请注册登记后,未在登记地址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另查明,2022年9月19日本局因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将其列入经营异常信息。
证据目录:
福建泉州闽之昧食品有限公司的投诉请求书、沂南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单、案源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3、沂南星光帮百货店(经营者:朱娜娜)营业执照登记住所走访登记记录表一份,证明注册登记住所不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或(和)住所;
4、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地核查表一份,证明本局实地核查未发现沂南星光帮百货店(经营者:朱娜娜)的经营场所;
5、朱娜娜身份证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时上传的身份信息;
6、个体户信息、经营者信息表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时提供的信息;
7、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诺的沂南星光帮百货店经营场所地址;
8、本局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沂南星光帮百货店的经营异常信息打印件一份,证明本局2022年9月19日将当事人列入异常经营的原因;
9、申通快递快递包裹单号:777139836222228、777139836224203物流轨迹打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单产品实际从河南新郑发货;
10、协助调查函沂南市监执法协查[2023]4013号、EMS1274479537477信息和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EMS1283721409978寄送了答复函,证明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本局当事人的联系方式、经营场所和身份信息;
11、协助调查函沂南市执法协查[2023]4012号、EMS1274477681277和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EMS1284204995638寄送了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睢市监稽复函[2023]V6号,证明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联系到当事人;
12、协助调查函沂南市执法协查[2023]4011号、EMS1274481284677,证明本局向河南省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协查;
13、临沂市12345承办单3份(220621121337415812、230425135026954212、230427085958773812)、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2份(1371321002023042339121584、1371321002023050816159702),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地址从事经营活动。
案件性质: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得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进行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2022年3月9日申请注册了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条例》2022年3月1日起实施,对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处罚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2022年11月1日废止,对提供虚假材产取得登记的处罚为“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得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应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中有1项“登记地址”为虚假材料,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第四十七条(二)裁量标准要求,当事人符合【较轻】情节裁量阶次,拟给予当事人按[较轻]情节阶次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第二十二条,结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第四十七条(二)【较轻】情节的规定,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9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
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要求听证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023年7月3日本局通过EMS1249460086348向你(单位)寄送了沂南市监罚告〔2023〕35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你该号码的电话17796609365长期关机,恶意拒收信件,致EMS无法将信件送达并退回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本局通过沂南县人民政府网站、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栏进行公告送达。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沂南市监罚告〔2023〕35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公培昌 联系电话:3255005
联系地址: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振兴路东首政务服务中心1415房间
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