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用人单位:
近年来,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过程中,非法使用童工、娱乐场所使用未成年人的案件时有发生,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幸福,保护好青少年是全社会的责任。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各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娱乐场所不得招用16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三、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人社部门按照每招用一名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四、人社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经责令逾期仍不将其送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人社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五、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人社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六、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七、县人社部门将在全县开展专项检查,重点为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KTV、网吧、酒吧、饭店、烧烤店、宾馆等餐饮娱乐场所,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娱乐场所使用未成年工的违法行为“零容忍”,从严从速打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支持与参与。发现我县辖区内介绍及使用童工、娱乐场所使用未成年工违法行为线索的,欢迎向县人社部门投诉举报。
特此公告。
举报受理单位:沂南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举报受理地址:沂南县历山路1012号
举报受理电话:0539-3222481 0539-3255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