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沂南市监罚告〔2024〕285号
沂南县小孙食品百货店(经营者:孙洪敏):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虚假地址)取得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本局通过EMS向你(单位)寄送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拒绝签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请你(单位)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沂南市监罚告〔2024〕285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2024年4月11日,本局收到石轩玮投诉举报挂号信,信中称从拼多多平台商户花费29.9元购买了炙甘草汤,收到后次日食用有些不舒服,发现配料表中的人参未标注年代份,商户单号XP142403290820004393992,收款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求退还货款,赔偿,拒绝调解做出最高行政处罚。经初步核查,该商户未从沂南县辖区内发货。
2024年4月25日予以立案。
2024年4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达市场主体沂南县小孙食品百货店注册地临沂市沂南县蒲汪镇大王庄邮局南50米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市场主体沂南县小孙食品百货店,沂南县蒲汪镇大王庄邮局南50米是沥青路丁字口路南位置,该位置有正常营业的门口招牌名为大王庄荣盛建材、德胜客、兰加超市。
执法人员与注册市场主体沂南县小孙食品百货店留存的电话1598276282进行了联系,其称只从事线上经营,线下无经营场所。
2024年4月28日,本局向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了经营者孙洪敏在拼多多开设店铺时留存的地址及联系电话,其函复称:店铺入驻主体沂南县小孙食品百货店,店铺名称:佰草堂滋补馆 联系电人手机号13966508490,店铺预留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华佗镇小奈行政村奈南116户。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虚假地址)取得登记的行为,经营者孙洪敏2021年12月17日取得沂南县小孙食品百货店注册登记,注册地址为虚假地址,注册地址无市场主体。
证据目录:
1、举报信及其附件材料、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举报处理单,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本局对市场主体沂南县勇行百货商行进行现场检查情况;
3、孙洪敏的身份证号码信息一份,证明孙洪敏的身份信息;
4、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证明孙洪敏承诺的注册地址为临沂市沂南县蒲汪镇大王庄邮局南50米;
5、照片3张,证明沂南县蒲汪镇大王庄邮局南50米无沂南县小孙食品百货店;
6、协助调查函(沂南市监执法协查[2024]4010号)和函复一份,证明经营者孙洪敏从事经营场所的地址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华佗镇小奈行政村奈南116户;
7、个体户信息查询一份,证明违法主体资格。
案件性质: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虚假地址)取得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修订)》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得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进行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2021年12月17日申请注册了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起实施,对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处罚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对提供虚假材产取得登记的处罚为“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得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该条例2022年11月1日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应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中有1项“登记地址”为虚假地址,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第一章第四十七条(二)裁量标准要求,当事人符合【较轻】情节裁量阶次,建议给予当事人按[较轻]情节阶次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第二十二条,结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第四十七条(二)【较轻】情节的规定,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9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公培昌 联系电话:3255005
联系地址: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城振兴路
东首政务服务中心1415房间
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