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沂南市监处罚〔2024〕497号
张田云(公民身份号码:371321********3722):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沂南市监处罚〔2024〕497号)内容为:
2024年6月11日,我局收到太仓市公安局《线索移送函》,称沂南县青驼镇玉戴河村二组665号的张田云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现将线索移送我局处理,同时移送太仓市公安局对张田云的讯问笔录、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经查,张田云销售的“ATT咖啡”,经太仓市公安局聘请有关人员鉴定,鉴定意见是所送棕色粉末中检出苯丙代卡巴地那非成分,上述《鉴定意见通知书》已向张田云送达。
2024年6月19日,执法人员对张田云进行询问调查,张田云对移送函中所述违法事实予以确认,且提供不出上述“ATT咖啡”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购进单据,及产品的相关许可手续和合格证明等。该案于2024年6月19日立案。
经查,张田云共购进上述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ATT咖啡”44盒,购进价格是185.00元/盒,销售8盒,销售价格是285元每盒,剩余36盒其家属和朋友食用。该案货值金额12540.00元,违法所得228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太仓市公安局《线索移送函》、《讯问笔录》、《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各一份等材料,证明该案来源和移送情况;
2、张田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张田云的身份信息;
3、张田云《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上述产品的情况。
我局于2024年09月06日向张田云送达了沂南市监罚告〔2024〕40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对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以及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
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无实体店经营,案发后及时停止经营上述产品,以上事项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规定的情形,可以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结合本案实际,经法制审核,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280.00元;
(2)处货值金额15倍罚款188100.00元。
罚没款合计:19038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网上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网址:http://124.128.58.185:9082/entrance?redirect=%2Findex)。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沂南市监处罚〔2024〕497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杨振秀马传海
联系电话:0539-5250868
联系地址: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沂南县玉泉路99号
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