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南市监处罚〔2025〕180号
当事人:沂南县隆祥纺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0829937119
住所(住址):沂南县铜井镇山旺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立发
身份证件号码:372330********0111
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沂南县隆祥纺织有限公司网络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因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4年12月13日和2024年12月12日分别在《经济导报》(大众报业集团)和沂南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yinan.gov.cn/info/2530/157497.htm)发布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补报年度报告并到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申请信用修复,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公告期满,当事人未改正违法行为。
经沂南县税务局查询:当事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未办理税务登记信息确认,连续三年未报税;经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询,当事人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该案于2024年11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核查。该公司登记住所位于沂南县铜井镇山旺庄村,执法人员在沂南县铜井镇山旺庄党支部人员陪同下对其进行实地核查,未发现该公司。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并制作《市场主体实地核查记录表》,《市场主体实地核查记录表》由执法人员和陪同检查的党支部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沂南县铜井镇山旺庄村村民委员会公章。
查询当事人登记的联系电话、年报联系电话等联系信息,多次拨打电话,无法联系。
经查,当事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因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公告期内未改正;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未报税;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当事人未办理歇业;通过登记的电话和年报联系电话均无法联系; 公司存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市场主体实地核查记录表》1份、核查照片1张,证明登记住所无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
2、沂南县税务局税务查询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连续三年未报税情况;
3、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询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2022年度、2023年、2024年连续三年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4、山东省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查询企业信息1份,证明该公司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5、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异常名录查询表1份,证明当事人因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况;
6、沂南县人民政府网站截图和《经济导报》(大众报业集团)报纸复印件,证明对当事人公告情况;
7、电话联系截图1份,证明通过电话无法联系情况;
8、沂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查询复函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办理歇业情况;
9、征求意见函及回函情况截图,证明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情况。
我局依法于2025年2月21日和2025年2月20日分别通过经济导报报纸及沂南县人民政府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沂南市监罚告〔2025〕42号《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未要求听证。
沂南县隆祥纺织有限公司因连续三年未年报被列入异常名录未改正、连续三年未报税、连续三年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未依法办理歇业登记,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
本案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形。
综上,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连续三年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连续三年未报税,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因你公司不在登记住所,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沂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沂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网上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网址:http://124.128.58.185:9082/entrance?redirect=%2Findex)。
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