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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本行政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沂人社强催告字〔2025〕061604号),内容为:本机关于2025年1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沂人社监罚字〔2024〕23号),你单位逾期未履行,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催告你单位,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向本机关缴纳行政处罚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沂人社强催告字〔2025〕061604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请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如你在催告期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夏宗恒、国发祯 联系方式:0539-3222481
地址:沂南县历山路1012号
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