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华苑商务大厦: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本行政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沂人社强催告字〔2025〕101301号),内容为:
本行政机关2025年3月3日已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沂人社监理字[2025] 022801号)。你单位逾期未履行,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催告你单位,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补发于海燕、胡雅琦等17名职工工资178378.5元。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沂人社强催告字〔2025〕10130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请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如你在催告期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庞世安 夏宗恒 联系方式:0539-3223019
地址:沂南县历山路1012号
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