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沂南市监罚送告〔2025〕2号
马占龙(公民身份号码:632126********2734):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28日在马占龙经营的沂南县占国牛肉拉面店抽检的生牛肉(购进日期:2020-10-28 ),经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整顿办函〔2010〕50 号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 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DC20371300411644380。2020年12月18日,我局将该案移送沂南县公安局。
2025年10月11日,我局收到沂南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终止侦查决定书》,沂南县公安局对当事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终止侦查,该案移送我局处理。
经查询,你店于2024年9月24日已注销主体登记。2025年10月11日,我局对你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进行立案。
经查,你店于2020年10月28日共购进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生牛肉5.0kg,货值金额277.00元,违法所得277.00元。
你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结合自由裁量,经法制审核,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77.00元;
(2)罚款10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277.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公培昌、葛君 联系电话:3255005、5250868
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