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沂南县水利局 国家税务总局沂南县税务局 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调整沂南县农村公共供水价格的通知
沂发改字〔2025〕88号
沂南县阳都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为规范我县农村公共供水价格,维护供水和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2号令)、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全面加强农村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7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4〕178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定价公开听证等程序,决定调整我县农村公共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的原则,统筹考虑本地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
二、农村公共供水内容
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按照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非居民用水指工业、商业、行政办公用水等;特种用水是指纯净水加工业、洗浴和洗车业用水等。
1.农村居民用水价格
居民用户用水量按年度计算,在保持居民用水第一阶梯价格稳定和覆盖90%居民用户基础上,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水量划分为三档,第一档用水量每户每年0-240m³(含240m³)部分,第二档用水量每户每年240-360m³(含360m³)部分,第三档用水量每户每年360m³以上部分。水价按阶梯逐档递增,按照1:1.5:2比例确定。
第一阶梯水价:到户综合水价格为1.85元/m³(基本水价1.81元/m³,水资源税0.04元/m³,污水处理费暂不征收)。
第二阶梯水价:到户综合水价为2.75元/m³(基本水价为2.71元/m³,水资源税0.04元/m³,污水处理费暂不征收)。
第三阶梯水价:到户综合水价为3.65元/m³(基本水价为3.61元/m³,水资源税0.04元/m³,污水处理费暂不征收)。
2.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非居民生活用水到户综合水价为2.42/m³(基本水价为2.02元/m³,水资源税0.40元/m³,污水处理费暂不征收)。
3.特种用水价格
特种用水到户综合水价为3.10元/m³(基本水价为2.70元/m³,水资源税0.40元/m³,污水处理费暂不征收)。
三、其他相关政策
1.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我县农村一户一表抄表到户(供水单位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产权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产权证明的,以供水企业安装的水表为单位。每户按4口人计,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年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50m³,每户人口数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供的实际居住证明认定。
2.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村民委员会及公益服务机构等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式水价,基本水价在第一阶梯基本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04元。
3.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对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及持有二级以上《残疾证》的居民家庭用水继续给予免费水量优惠,仍按照原先优惠标准,继续享受每户每月2立方米水费减免政策。
4.未实现集中式供水工程到户的,村社区通过自建进行供水的,暂不执行本标准。
5.供水价格为最终结算价格,任何单位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发生乱收费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6.因农村公共供水污水处理管网尚未建设,污水处理费暂不执行。待污水处理管网建设完成投入使用后,可在现行到户水价基础上,参照城镇污水处理费标准执行。
四、相关要求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供水单位要做好供水价格的公示、宣传、解释工作,同时,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公共用水安全,确保价格政策顺利实施。
五、执行时间
正式文件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国家和省市另有政策规定时,从其规定。沂南县发展改革局沂南县水利局《关于明确沂南县农村公共供水价格的通知》(沂发改价格〔2021〕19号)同时废止。
附件:沂南县供水价格一览表
沂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沂南县水利局
国家税务总局沂南县税务局 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3日
附件
沂南县供水价格一览表
单位:元/m³
| 分类 |
用水类别 |
阶梯 |
年用水量 |
基本水价 |
污水处理费 |
水资源税 |
到户综合水价 |
| 农村居民用水 |
居民生活用水 |
第一阶梯 |
0-240(含) |
1.81 |
暂不征收 |
0.04 |
1.85 |
| 第二阶梯 |
240-360(含) |
2.71 |
0.04 |
2.75 |
| 第三阶梯 |
360以上 |
3.61 |
0.04 |
3.65 |
| 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
|
不限量 |
1.85 |
0.4 |
2.25 |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
不限量 |
2.02 |
0.4 |
2.42 |
| 特种用水 |
|
不限量 |
2.70 |
0.4 |
3.10 |
| 备注 |
一、执行居民类用水价格的范围:1.居民住宅生活用水;2.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及公益服务机构、宗教组织等。二、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的范围: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医院;2.工业、交通业、园林、绿化、环卫用水;3.商业、通信、金融保险、证券、中介服务用水;4.美容美发、餐饮、娱乐、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培训中心、营业性写字楼;5.建筑业用水、游泳池用水;6.其他非居民用水。三、执行特种用水价格的范围:1.纯净水加工业用水;2.洗车业用水;3.洗浴业用水。四、水资源税由县级税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