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东高钢结构有限公司:
本机关受理了贾建国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26年3月18日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鲁371321认定工伤(2025)681号),因通过邮寄送达、现场送达等方式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认定决定如下:
2024年12月20日16时许,贾建国在公司承揽的沂南县体育活动中心项目工地工作期间,贾建国站在砖墙上拉方管时从墙上坠落,造成贾建国双脚受伤。经沂南县妇幼保健院、临沂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跟骨骨折,跖骨骨折,皮肤挫伤。
贾建国的上述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沂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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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