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晓梅:
因采用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及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沂综执处告字〔2026〕ZJ0001号),内容为:
一、违法事实和理由:经查明,2026年01月14日,沂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我局移送了编号为沂建〔2026〕001号的案件:2025年12月29日,由沂南县燃气专班牵头,联合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及界湖街道组成检查组,对相关场所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存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2026年01月15日,我局依法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对你进行了询问,并制作《案件现场勘验笔录》《影像证据单》《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1月22日和2026年1月28日对你进行了补充调查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确认了上述行为的存在。你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之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之规定,《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禁止个人非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之规定。有案件移送材料、调查(询问)笔录、案件现场勘验笔录等材料为证。
二、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以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鲁建法字〔2023〕5号)(事项编码:37000000217770-1),根据你的违法事实及情节,适用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标准“较轻”裁量阶次“实施本违法行为,未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拟对你作出罚款伍万元(¥50000.00)的行政处罚。
四、你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如要求陈述、申辩,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五、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沂综执处告字〔2026〕ZJ000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高为、魏代富,
联系方式:0539-3787766,
地址:沂南县文化路60号。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