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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ynez/2022-0000007 公开目录 规章制度
发布机构 沂南县第二中学 发布日期 2025-12-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沂南县第二中学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沂南县第二中学(以下简称学校)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全面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制度》等法规,并结合本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处理学校财务事项的规范和准则,适用于本学校。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围绕学校的教学质量和运营目标,做好各种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评工作,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 学校校长对学校的财务工作拥有如下权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保护学校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根据学校的财务预算方案,组织好学校的教学和运营活动;

(三)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确定学校财务机构的设置;

(四)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财经法规、制度,组织制定并认真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五)接受当地财政、税务、审计、物价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学校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集中核算的模式,具体内容包括:

(一)学校财务负责人全面负责组织学校的财务管理核算工作;

(二)学校设置财务部,作为学校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的核心机构;财务部在财务负责人领导下对学校的校长及董事会负责;

(三)学校设立的分校不单独设立会计机构,各分校的会计业务由学校财务部派出的现金代办员办理;

(四)学校财务管理必须遵循勤俭办学、开源节流的原则,应当统一银行账户;统一信贷管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物资采购管理;统一收费管理;统一发票管理;统一税费管理;统一财务信息管理;

(五)学校的各部门、各分校等单位所有的各种收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财务核算,必须认真执行学校制定的各项财会核算管理制度。

第六条 财务负责人作为学校财务管理与核算总负责人,在学校董事长、校长领导下行使如下职权:

(一)负责组织学校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检查和分析;

(二)负责组织认真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其他法规文件,不断改进和完善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校的统一财会制度,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

(三)负责组织制定学校的会计核算办法,并负责对学校经济进行核算,准确反映学校的运营成果;

(四)负责组织编制学校的企业财务报表和事业财务报表,并定期向学校董事长和校长及投资者提供财务报告,依法交纳国家税收,总结评价学校的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开展学校的经济活动分析,积极参与学校的管理和运营决策;

(五)负责组织对学校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督,正确处理各种财务关系,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负责组织统筹管理、运营、监控学校的各种资金收支,对学校的筹资、投资、用资和资金分配进行统一集中管理。

第七条 财务部长作为学校财务部的负责人,在财务负责人领导下,具体组织学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行使如下职权:

(一)协助财务负责人参与制定学校的月度、季度、年度预算及预算的平衡调整;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拟定管理范围内各项工作的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具体组织学校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以及编制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等方面的工作;

(四)协助财务负责人审批财务收支工作,检查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审核财务决算;

(五)对学校的财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评聘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评,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六)协助财务负责人协调学校外部和内部的财务关系;

(七)掌握并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法规、财经制度及相关政策、法规,遵守并执行学校各项制度、规定;

(八)负责监督检查、处理反馈管理范围的工作程序、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八条 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一)原始记录。教学过程中物品的消耗、收发、领退、转移、维修以及各项财产物资的毁损、报废、变卖,都要按学校规定的原始记录格式、内容和填制要求及时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凡涉及财务收支的各种凭证一律由财务部统一编号、设计和印制,要确保学校各项原始记录的真实、完整、正确、清晰、及时,健全财务核算资料;

(二)计量验收工作。学校各种财产物资的购置、入库、领用、运输、转移严格执行学校的计量验收制度,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

(三)定额工作。学校各部门都要在充分考虑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基础上,对教学活动中的人力、物力、财力的配置、利用、消耗等各方面制定先进合理的定额,并严格考评,及时修订;

(四)财产清查。学校对各项财产物资的转移、调出、调入、收发、领退、盘盈盘亏、毁损和报废处理,都要履行严格的报批手续。财务部每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一次全面的财产清查工作,平时要进行不定期的财产清查,确保学校财产物资的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章 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九条 财务部对学校派出的现金代办员,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第十条 财务部会计人员应同时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会计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学校的财务部部长、副部长、会计主管人员,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优良的道德品质,自觉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无违法乱纪行为;

(三)拥有财会或经济管理大专以上学历,具有较强的求知欲和上进心;

(四)有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能准确根据有关规定处理财务、会计事项;

(五)团结同事、为人诚实,有较强的事业心。

学校财会人员的录用应根据上述基本条件,结合学校会计人员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财务部部长、副部长的聘用或解聘,由财务负责人提出建议名单,经学校校领导办公会批准,由学校下文聘任或解聘;财务部会计主管的聘用或解聘,由财务部部长提出建议名单,报财务负责人审查后,由学校批准后下文聘任或解聘。

第十二条 会计机构内部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学校有计划地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鼓励会计人员参加会计职称以及注册会计师考试等相关会计知识的学习。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不得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不得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凡因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会计人员,学校将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 学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学校财务部负责人监交;学校财务部负责人、会计主管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学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会同监交。

第十六条 学校董事长对本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学校董事长或校长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学校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学校财务部根据本办法制定,按程序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 学校财务部工作人员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十三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学校的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

学校会计人员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

学校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学校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学校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学校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必要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学校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二十六条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学校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学校会计人员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学校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必需由学校财务部设置会计账簿登记、核算,学校任何部门不得违反本办法和学校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第二十八条 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二十九条 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财务部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学校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三十条 学校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学校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办法和学校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第三十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学校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名盖章,并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三十三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档案,进行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学校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财务部门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

第三十六条 学校财务部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学校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第三十七条 学校财务部门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违反学校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第三十九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学校会计人员对违反本办法和学校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或者向上级领导反映。

第四十条 学校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按照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按管理权限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部门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学校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四十二条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事项,应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三)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四)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五)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六)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七)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八)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九)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学校董事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学校会计制度,是指学校根据本办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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